典当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章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典当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典当行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当行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典当行全称: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住所:xx市xx街xx号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子弹、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九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十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十一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由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xx公司出资额:xx万元,占总投资额的xx%。
xx公司出资额:xx万元,占总投资额的xx%。
xx公司出资额:xx万元,占总投资额的xx%。
xxx出资额:xx万元,占总投资额的xx%。
xxx出资额:xx万元,占总投资额的xx%。
xxx出资额:xx万元,占总投资额的xx%。
第十二条典当行各股东按有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股东不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额的,除应当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有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典当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典当行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典当行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加典当行的剩余财产分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典当行的章程;
(二)在典当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维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行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依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五)遵守股东会决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或对外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超过50%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股权,视为同意转让。新进入的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典当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载入股东名册。
第七章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由xx名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典当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典当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典当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典当行章程;
(十)法律、法规及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十一)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拟定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由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向典当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典当行章程;
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章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是典当行的常设机构,行使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权力,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由股东会以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和非股东的其他人士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为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当行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典当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典当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典当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典当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典当行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典当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列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否则其决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会议应作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开会时,任何一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均有权发言,并有权提出议题,董事会对董事提出的议题应当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可采取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董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董事对典当行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外,典当行的其它重要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九章总经理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典当行设总经理一名,其它设置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典当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典当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典当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典当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其它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改变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总经理对典当行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所设置的职能机构,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人员领导下进行各自的业务活动。
第十章监事
第四十七条典当行设监事一名,对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八条典当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任监事,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监事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监事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典当行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典当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典当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典当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一章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条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为典当行董事长,董事长为典当行董事会成员。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代表典当行签署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典当行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对典当行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典当行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提名典当行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七)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章典当行财务、会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商务部的规定建立典当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典当行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四条典当行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典当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财务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六条典当行在召开股东会前10日,将典当行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给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典当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典当行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条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一)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决议提取。
第五十九条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一)接受赠予;
(二)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列入的其它收入。
第六十条公积金的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典当行经营;
(三)增加典当行资本,典当行可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典当行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典当行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一条典当行法定公益金经典当行董事会决议按照典当行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
第六十二条典当行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本典当行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股利每年至少派付一次,当年的股利于次年的第二季度派付,典当行分派股利时,应公告股东。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审计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典当行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法乱纪现象及时纠正,同时由董事会决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典当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不得分设会计帐薄,对典当行资产不得以任何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三章典当行职工管理
第六十八条典当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劳动人事法规。
第六十九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典当行可按其经营管理所需,自行聘用和辞退职工,并有权建立自己的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典当行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一条典当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试用制和聘用制。依法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职工签订合同。
第七十二条典当行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十三条典当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典当行变更、分立、合并、增资、减资
第七十四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七十五条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典当行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典当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典当行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典当行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典当行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典当行或者新设立的典当行承继。
第七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十八条典当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典当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典当行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典当行解散,应提前3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并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典当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典当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典当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典当行宣布破产。
第八十条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典当行章程而存续,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二)、(四)、(五)项解散的,由董事会将典当行解散事宜通知各股东。典当行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八十一条典当行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之列。
第八十二条典当行清算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清算。
第八十三条清算组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典当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典当行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处理典当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典当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清算组在发现典当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典当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八十五条典当行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典当行财产。典当行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典当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二)所欠税款。
第八十六条清算组未依前条顺序清偿,而是将典当行财产分配给各股东。违反前款规定所作的财产分配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示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七条典当行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第八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典当行登记,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典当行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典当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九十条典当行根据需要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二)董事会将建议内容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会,依据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决议由2/3的股东通过为有效;
(三)按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典当行章程的修改案。
第九十二条典当行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七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典当行股东会。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为准修订。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经首届股东会全体股东会议通过。从通过之日起在内部生效。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亲自签字,任何机关、部门及个人无权进行擅自修改。否则修改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为保护典当行和股东的利益,本章程受法律保护,除有关行政机关外,任何股东不得私自外借、复印典当行章程,不得泄露典当行秘密。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共十七章九十九条。
典当行有限公司章程 2
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1、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2、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了火显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
3、公司内要粘贴各种防火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警报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4、对新老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5、公司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6、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
7、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8、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
9、部门经理/主管每月进行一次消防自检,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部门汇报(书面材料)。
10、营业场地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11、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12、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3、要坚持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如黑板报,图片,录象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公司内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体人员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树立常备不懈的精神,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典当行有限公司章程 3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
(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活当、绝当物品分架(柜、箱)存放,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
(四)库房实行双人管理,两把库匙双线分管。坚持双人开库闭库制度,作业时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下班时警报器要布防,并确认上锁。
(六)库内绝对禁烟、禁明火,禁止使用照明灯具和报警器以外的任何用电设施。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
(七)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核对、帐票核对,月末与财务和业务部门共同点库对帐。
(八)物品入库出库应严格把关,不出纰漏。质押品入库时,认真查点核对,做到有单有物。入库后,应按顺序放入,不得随意散放,非经有权人批准不得随意出借、拆看。质押品取赎时,严格核对当票与质押品袋上所填内容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全。
三、重要空白票据管理
(一)典当行重要空白凭证主要有当票、续当凭证、银行支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以及抵押、质押物的凭证。
(二)重要空白凭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入库、领用、使用情况。
(三)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领用人要在登记簿上签收。
(四)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五)重要空白凭证要定期进行帐实核对。
(六)重要空白凭证发生损毁、丢失、被盗的,专管员或经办人员要及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未及时上报的,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报表编制与报送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二)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典当行经营情况监管调查的通知》(闽经贸函综合[20xx]273号)要求,编制季度《福建典当行经营情况监管调查表》
(三)财务部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将《福建典当行经营情况监管调查表》报送当地设区市经贸委监管部门。
五、员工行为规范管理
(一)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热情为客户服务,认真对客户负责的思想和“服务促业务,服务出效益”的观念。加强学习,努力创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文明礼貌的员工队伍,塑造优秀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服务用语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语言文雅、礼貌,在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在办公和营业场所须保持安静、和谐,不可大声说话,高声喧哗。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户吵架,谩骂。
(三)服务质量规范:客户临柜时,员工应微笑迎接,主动招呼“您好”。当遇到客户咨询,应主动招呼,并详细给予说明,做到多问不烦不燥。遇到客户对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时,应虚心诚恳且站立服务。认真负责,按章操作,熟悉业务,杜绝差错,正确收付现金,计算利息,保证钱币,当物真实,为客户保密。
(四)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要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代班代岗。营业时间,不准带领无关人员进人营业柜台内。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服装洁净得体。
六、安全保卫管理
(一)根据公司的要求,按规定的保安项目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地为公司安全服务。
(二)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防盗、防爆等工作。
(三)严格执行验证制度,防止示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
(四)在开展业务时如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赃物,应当产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遵纪守法,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上岗执勤、守夜、护卫、巡逻、检查等工作,预防发生治安案件。
(六)保障当户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
(七)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八)执照公司有关现金提送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押送的安全。
(九)重大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向领导报告、请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维持秩序,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工作。
(十)公安人员到公司执行公务,应当予以协助。
年 月 日
典当行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一部分
公司行政管理及规定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录用规定
第1条本公司各部门人力需求申请经总经理及执行董事批准后,交行政部门作招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前准备。
第2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3条新进人员经考试、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4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门送交以下证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5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因品性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6、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6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7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二节工作管理
第1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2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干部交付的工作任务。
4、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5、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6、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7、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办公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8、员工在工作期间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9、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0、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1、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12、各级领导应加强自身修养,引领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13、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3条公司实行每周五天三十七小时工作制,具体时间为上午8 00—12 00;下午14 30—18 00;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4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亲自签到,不代人签到,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5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旷工或脱岗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
1.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1.2、工作时间下班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1.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每三次或一次达15分钟(含)以上者,作缺勤一日处理。
2、旷工
2.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处理。
2.2、委托或代人签到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处理。
2.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2.4、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三日者,予以除名。
2.5、工作时间十五分钟后仍未到且未向主管领导请示的,按旷工处理。
2.6、员工因公外出,公务处理完成后,超过正常返回公司6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
3、脱岗
1.1、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达20分钟以上的,按脱岗处理。
1.2、员工因公外出,公务处理完成后,超过正常返回时间30分钟以上者,视为脱岗。
第三节待遇制度
第1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2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生活补贴等。
第3条工资在当月发放,由员工签名确认,按流程发放。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4条公司根据员工每月出勤天数,按照10元/天的标准给予午餐补助。补助据实支出,不发放到个人。工作日加班至晚上7 00以后以及休息日或国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可申请加班餐贴,按10元/餐标准计算。
第5条总经理办公室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效益提出奖金发放方案,报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6条员工试用期满后,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各项保险。
第四节休假管理
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国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节假日休息天数与当日前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发布通知。
第五节请假管理
第1条员工需要请事假的.,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主管领导申请;未经批准而离岗者,视为旷工。
第2条员工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天,因特殊原因需超过2天的,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3条员工因特殊原因请事假超过7天(含7天在内)的,该月工资、福利、社保等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第4条员工因病需申请病假的,应在0.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病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含2天),超过2天的须由总经理批准,且要出具医疗机构证明。
第5条员工病假超过5天,需开具当地正规医院所出诊断证明,报由部门主管、
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第6条员工病假超过7天(含7天),该月工资、福利、社保等按当月实际工作日数进行发放。
第7条违反上述规定的,降视为事假,进行处理。
第六节加班管理
第1条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合理安排加班,有加班安排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经主管批准者外,应当服从工作安排。
第2条加班报酬的计算,以公司薪酬制度为标准。
第3条如因故不服从公司合理加班安排者,给工作造成影响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4条员工如需加班,应如实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5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可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节假日期间加班,公司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占用假期或国定节假日的,应当给予补假。加班以0.5个工作日起算,具体方法如下
①工作日加班工资=月薪酬总额/30×1.5×加班时间
工作日加班补假=1.5×加班时间
②休息日加班工资=月薪酬总额/30×2×加班时间
休息日加班补假=2×加班时间
③国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薪酬总额/30×3×加班时间
国定节假日加班补假=3×加班时间
第6条出差或由公司指派在指责范围内的客户应酬等交际活动不作为加班。
第7条员工如需加班,应如实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节出差管理
第1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2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章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3条公司对出差的员工按规定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第4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述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八节培训管理
第1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
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参加培训的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2条新进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公司制度及文化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3条员工调职、升职前,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安排员工接受岗前专业性培训、管理培训等,直到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
第4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第5条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行政部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6条具体操作方案依据公司培训制度执行。
第九节调职管理
第1条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公司可调整干部员工的职务以及调动干部员工的工作地点,已调动的干部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2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3条员工接到调配单后,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部门报到。
第十节保密职责管理
第1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等,应对直属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2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布。
第3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4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5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或保密的书籍、资料和信息等,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失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6条发现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7条具体详细内容可参照《湖北荆门五福源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制度》。
第十二节考核管理
典当行有限公司章程 5
一、基本原则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特制度本制度。
1、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典当行经营状况。
2、财会人员要始终坚持“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的“四相符”原则,做到凭证要素齐全、往来帐目清楚,资金日清月结。
3、财会人员要按照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要定期向总经理上报业务经营情况和损益情况。
二、收支管理
1、典当行的一切收入统一由财务部管理,财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典当收入款任何人无权以收抵支和挪作它用。
2、出纳员收款,必须使用财务部指定认可的收款单。
3、凡因公需借用公款者,必须按照规定的借款审批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所借公款均要在办理公务结束后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
三、票证及印章管理
财务部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制度,对质押当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缴款单等重要凭证,财务部门要统一购置,按照数量、种类造册登记。重要凭证领用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用完后的存根不需留存的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1、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签发均由出纳人员管理,出纳员应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按支票号顺序登记支票的发出日期、用途、金额、经办人等。
(2)支票上使用的印鉴共2枚,其中个人印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会计人员对支票的签发要实行监督。
(3)出纳员在填写支票时,要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或出借支票。
(4)作废的支票,出纳员要在支票存根上盖“作废”章,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并将该支票交给财务经理存档备查。
(5)领用支票时,领用人须填写支票申领单,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经理签字、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领用。
(6)领用支票的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已领用的支票,并应在领用支票之日起七天内向财务部门结算,否则不予办理新的业务。
2、当票管理
(1)当票是当户与典当行发生质押、抵押融资关系的'重要原始凭据,财务部门购进印制的当票要统一登记,营业部、业务部在领用空白当票时,要按印刷号码的先后顺序;领用人领用当票时应填写“当票申领单”,注明本数及号码数,由业务经理签字,总经理批准后,在当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
(2)财务部要监督当票使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每月底要对当月当票使用情况及库存当票的实物情况进行盘点核对,检查保管是否有误。
四、现金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典当行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公司的现金只能由财务部的出纳员负责收支和保管,其他任何人无权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2、现金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包括:支付职工工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3、营业部备用现金初步核定为5千元,根据业务情况,备用金超过5千元需上缴财务部;备用金不足时,可向财务部重新申领以补足备用金。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一般情况下,不得坐支现金。营业部备用金使用应一日一结,定期与财务部出纳对帐;财务部可定时或不定时抽查柜台备用金使用情况。
5、现金收付的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经过会计人员严格审查,并编制记帐凭证,出纳人员应根据经过审核的记帐凭证,办理收款和付款业务。
6、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戳记,以表示原始凭证上所列款项收到或已经支付,以防止重收或重付。
7、建立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逐笔记载现金的收、付,并在记帐凭证上签章,作为已经记帐的依据。每日营业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的收入,付出及结余,做到帐款、帐帐相符。
8、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私人现金与公款混合;不准将私人财物放入公家保险柜内。
9、现金存折由会计保管,密码由出纳员保留,取款时,由出纳办理,取款完毕,存折退归会计保管。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每天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2万元限额。
10、为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财务主管应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发现帐款不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五、费用管理
1、费用支出应按照增收节支、降低成本的原则严格控制,逐步建立各项费用的定额控制办法,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2、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用品的购买,先由各部门提出书面计划表,包括数量、预计金额,交办公室汇总,再经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部作为办理借支或报销的依据,原则上一般不得超出预计金额,超过的应陈述正当理由。
3、所有费用报销必须在单据上注明事由,由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对于手续不全的,财务部可以拒绝结算。
4、所有费用审批,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制度,无总经理签字的费用单据,财务部不得报销。
5、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大额费用发生,由总经理请示董事长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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