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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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章程》)、自治区国资委《关于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复》(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书)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作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公司是原XX建工集团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建工集团XXX有限公司、XX建工集团XXXX有限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吸纳XX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XXX市路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社会法人和XXX、XXX、XXX等自然人投资入股而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由集团公司投资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纳税。
第三条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为规范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本公司将视经营生产需要设立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厂、站、供销门市等经营机构。分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并按委托范围承担依法纳税、上缴利润和其他收益、承担有关代理民事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核定注册资本金后,依法申办注册登记。分公司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董事长签署委托法定代理人及资产经营责任书后,依法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本公司以“质量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为宗旨,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拓国内外市场,谋求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形式,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本公司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坚持全局观念,立足发展集团整体优势,增强集团凝聚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八条本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党、团、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名称: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XX建工集团)。
第十条公司住所:XXX省XX市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投资、住宅产业项目投资、住宅部品、部件、建材、装饰材料研发、销售;对外贸易等。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本公司国家资本金、注册资本金的确定及其增减变动均以集团公司核定批复数额为准。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行使集团公司授予的职权,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7~11名董事组成,其中:十名董事由集团公司按董事会每届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一名董事为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决定。实施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监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董事长提出的本章程修改草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四)审议并决定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设置、撤销或调整变更其经营管理职能。
(五)审议董事长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报集团公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应事先商得公司监事会的同意。
(六)根据董事长、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并批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以及奖惩事项。
(七)研究和审议公司制订的投资决策、生产经营计划、劳动工资计划、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分配、收益收缴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以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审议这些方案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决议。
(九)审议并批准公司制订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审议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签订的企业内部经营目标责任书,审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发行债券的方案,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审批。
(十一)研究和审议本公司兼并其他企业的可行性方案,并作出决议,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二)研究和审议本公司合并、分立、进行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联营、承包或租赁、出售转让部分产权,以及解散或破产的方案,并作出决议,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三)研究并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可兼任总经理)。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委派。
第十七条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集团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经营负责人。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主席,或者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由董事长根据提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定期或依据提议临时召开的董事会议或扩大会议,均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董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表述自己的意见。
除监事以外,需要列席董事会议的人员,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以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授权经营书》、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本章程的执行情况。组织提出对本章程的修订草案。
(三)签署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应予签署的法律文书、公告,经济合同、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产权及其变动,公司债券、财务预、决算、生产统计、劳动工资及奖惩、委托授权书、聘任书等文件、报表。
(四)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报集团公司批复。
(五)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提出须董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但对第3项职权,须在特殊情况下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由董事长作出有时限的专项委托方能有效行使。董事长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董事、公司其他领导、职能部门领导代其行使某一专项职权。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等有关规定委派监事,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由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委派;二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首次会议在委派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期,连任与否由委派的单位及职工代表决定。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在公司内部的贯彻执行。
(二)审议公司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书、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
(四)监督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及分公司经理职权的`行使。
(五)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作出任免(聘任、解聘)的机构提出任免、奖惩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者应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请求,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委托指定的监事代其召集主持会议。监事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由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对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负责,工作上接受集团公司监事会的指导,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二十九条从本公司以外委派或聘请的监事,不得兼任本公司的任何职务,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任何报酬。监事会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权。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各项决议、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科技发展、技术改造、投资方案等计划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验收与检查。
(三)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与经营。组织制订、审查、评估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财产的购建、扩建、改建更新、报损、转让、出售或出租的计划或方案,并制定分级管理,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四)组织实施公司与集团签订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提出执行情况的奖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召集并主持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事项,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六)拟订公司职能机构、分公司的设置、分立、合并、变更及撤销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经营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共青团、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事先邀请党委、共青团、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听取其建议或意见。
(八)提出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的建议。
(九)聘用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主要负责管理或经营人员。
(十)集团公司《章程》和本章程,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而应行使的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总经理委派或指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对董事长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其有关职权。
第七章分公司
第三十二条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议后任免、聘用或解聘,以及奖惩事宜。
第三十三条对远离公司基地、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永续性分公司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又远离公司基地的分公司,可以委派一名董事兼任该分公司经理,并由董事长商得监事会同意其提名,委派驻该分公司的审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分公司经理,在公司总经理组织下,对董事会负责,依照董事长的授权,以法定代理人资格行使代理委托书中规定的职权,承担代理民事责任。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执行《会计法》、《审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办法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在国家规定的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报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有关部门。
分公司、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与核算制度、会计报表的编制,资产管理与审计制度由公司依法制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立财务结算中心,采用商业银行的资金营运机制集中管理公司、分公司、项目的货币资金和银行帐户。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和监控。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在业务工作上受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指导。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收益收缴方案或亏损承担、弥补方案,报集团公司审定批复后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
第四十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依照《企业破产法》批准破产的或被申请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议,可以宣告解散: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被兼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解散。
公司解散的清算,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董事会审议确认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2003年6月1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本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不符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建筑公司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xxxxxx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投资创办:xx有限公司,现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股东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条公司名称及住所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资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宗旨:积极投资,合法经营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施工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人民币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45;
乙方出资人民币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35;
丙方出资人民币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丁方出资人民币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第十一条股东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货币
乙方:货币
丙方:货币
丁方:货币
第十二条股东各方应在20xx年xx月xx日星期前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临时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将自己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
(二)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并享有表决权。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六)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执行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等;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2月和8月召开。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再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执行懂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施;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请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执行监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执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经理协助经理行使上述职权,经理因故不能行事职权时,可委托一名副经理行使其职权,但如果代理期限在两个月以上,经理应事先通报股东会。
第三十条公司可设若干部门,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部门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九章忠诚条款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经理)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存储货币。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除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条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二个月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执行董事可随时将其解聘。
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十天内送交各股东及各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五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目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存储货币。
第十一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议做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或者协商决定新增资本的认缴比例。
第五十一条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条股东各方均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注册手续。
第五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终止;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破产;
第五十五条公司依前条第一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以前条第二款规定解散的,分别由有关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算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承诺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郑重承诺: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及法规禁止的不经营。
2.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本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和正式批准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4.本企业章程内容中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处,全体股东(投资人)承担因执行该处内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四条股东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本章程上签名并加盖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八份,股东各方各执一份,另四份分别报送各有关部门、机关。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建筑公司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钢材、建材、机械设备销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建筑公司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体制,规范公司行为准则,使公司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中文名称为xxx建筑装饰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本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公司是以其实有资本向债权人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宗旨是:使企业稳步迅速发展,使全体职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厦门经济建设,为全社会的繁荣、美化环境和人类的进步事业而尽企业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主营:建筑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金属门窗加工、制作、安装;照明工程。兼营:建筑材料批零兼营;电脑喷绘、复印打字。
第八条:本公司经营方针:依法经营、平等竞争、走科工贸管理企业道路。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公司实行经理责任制,设立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助理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主管单位任命,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负责分管部门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委托助理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代理行驶职权。
第十条: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总经理室、副总经理室、开发经营部、质监与安全科、技术科、劳工科、工程设计室、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其具体职责范围由公司制订,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变更内部经营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行驶以下职权:
1、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状况,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企业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任免中层领导干部;
3、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提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4、依法奖惩职工,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对违法乱纪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5、定期向主官部门汇报公司的经营业务情况。
第四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并全权实行劳动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动人事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作下岗处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颁布《会计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公司会计制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八条: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纳税收和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营业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积金10%
4、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条:本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1、增加注册资本;
2、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六章职工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的雇佣、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劳动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所需职工可由劳动部门推荐或经批准公开招收,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遵循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并合理。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按月以公司职工实行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拨缴工会费,公司工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在总经理主持下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报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于终止并清算:
1、因出现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破产。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终止时的清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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