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草案

时间:2022-06-14 02:23:38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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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草案

  引导语:近期,环境保护税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环保税有望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环保税的开征并不是那么美好,其自身也无法担负起环境保护的重任。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制度。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一、关于立法的总体考虑

  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这次提起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共同起草,全文共5章27条,明确环保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内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考虑,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第三条),

  三、关于税负

  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同时,兼顾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四、关于税收优惠

  企业减排显著或享税收优惠

  草案规定了5种免税情形: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2015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规模化养殖场的起征税标准定义为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

  五、关于税收征管

  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

  草案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第十五条)。此外,草案对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顺序(第十条),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第十一条)等作了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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