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征缴提示

时间:2020-09-01 13:57:35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2016年残保金征缴提示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爱。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2016年残保金征缴提示,更多创业指导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于即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16年8月1日到 8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到10月31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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