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0-10-10 14:17:08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那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下面随YJBYS小编来看看吧。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免税政策

  1997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198号文明确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免税政策。

  二、198号文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198号文颁布后,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产生三个问题:

  1、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的来源有无限制,是否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2、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适用198号文的免税政策?

  3、对于非上市或未挂牌企业,免税政策目前是否仍在执行?

  三、笔者的分析意见

  (一)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与免税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资本公积的来源有多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在会计科目上表现为“资本(或股本)溢价”;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在会计科目上表现为“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

  对于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198号文没有明确。为弥补政策空白,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5月15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明确“198号文”中的资本公积金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至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正式确立。在实践中,以其他类型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极为少见。

  (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一般会按照公司未来估值进行溢价增资,即投资人的投资款的小部分计入注册资本,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此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免税,有不同理解。在承办项目过程中,笔者经常遇到税务部门要求对此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理由: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制企业,二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份,谈不上股票溢价。

  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厘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制企业”的关系。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等五部门于1992年5月15日联合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可见,“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在198号文发布时《公司法》已经生效,但198号文依然沿用了“股份制企业”的概念。而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明显是曲解了立法本意。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增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同样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免税政策目前是否仍在执行?

  对于非上市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免税政策是否仍在执行的争议,主要源于对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的理解分歧。

  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公告”),明确了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80号公告的主要规定如下: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80号公告发布后,舆论普遍认为,该公告终结了未上市或未挂牌企业股票发行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也有人认为80号公告未终结上述免税政策。对此,笔者的分析意见如下:

  1、80号公告再次确认了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继续免税的政策。

  2、未上市或未挂牌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针对中关村示范区内的有关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即使没有80号公告,财税[2013]73号文、财税〔2015〕116号文的规定与198号文的规定也不一致。80号公告和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但在80号公告发布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直在执行免税政策。经笔者公开查询,目前鲜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是未上市(挂牌)还是上市(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务部门对此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企业可以积极沟通和说明,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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