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公司的相关税务

时间:2020-08-27 15:32:07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香港注册公司的相关税务

  问:在香港成立公司后,需要报税、交税吗?

香港注册公司的相关税务

  答:简洁的可以说,成立公司后要「报税」,但不一定要「交税」。

  利得税是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于香港的利润」所征收的税项。利润是指「应评税收入」减「可扣税的支出及免税额」。至于甚么是「源于香港的利润」,则可以说来简单,也可以说很复杂,甚至有某些灰色地带。该人士是否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这主要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虽然根据下文所述,在某些情况下,个别业务会被视为在香港经营,是否即使该人士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也不一定表示他在此经营业务。因此,确定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是十分重要的。例如,一家美国制造商在香港出售产品,访港的推销员花费大量时间在香港建立和洽谈有关产品的销售纲。然而,该制造商相信只可视作与香港有业务关系,而不能当作在香港经营业务,故其利润无须计徵利得税。倘若他在香港设置货仓,并且雇佣居港推销员,他便极可能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因而有需要确定这些香港业务会否产生源自香港的利润。

  在香港成立公司后,公司要为业务「理账」,这是公司条例 (又称「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能为业务制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又称损益表)、总账、传票及一切原始凭据。然后公司需在成立后十八个月内开股东大会,并给股东呈上核数报告。税务局一般会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十八个月发出首份《利得税报税表》,一般要求公司在一个月填妥,并连同核数报告和应评利润计算表一并交回税务局。除非已获税务局批准延期申报,迟交《利得税报税表》会遭受罚款或被「估税」。税务局会就公司在《利得税报税表》填报的利润「评税」,发出一份俗称「税单」给公司,并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缴付税项。而如果税务局认为该「课税年度」内并无「应评税利润」,则不会向公司征收税项。(企业注册)

  问:与香港客户签合同,需要交税吗?

  答:与香港客户签合同后也要「报税」,但不一定要「交税」。 其实和哪里的客户「签署合同」都是无关的考虑,最重要是公司有没有赚取「源于香港的利润」。

  问:货物卖给香港的客户需要交税吗?

  答:货物卖给香港的客户很可能要交税。尤其是买卖双方都是香港公司。如果纳税人所买卖的货品是在香港境外制造,纳税人如自视经营有关货品的制造业务,便有助证明其利润来自香港境外。

  问:在香港购买原材料,需要交税吗?

  答:单单「购买原材料」应该不会引致「赚取源于香港的利润」。 若售卖原材料,或加工后售卖成品而导致赚取「源于香港的利润」则要交税。税务局已就「利润的'来源地」制订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详细情形请看附件。

  问:帐户设立在香港,需要纳税吗?

  答:例:某公司除了在香港开设银行帐户外,并无从事其它活动,而该帐户实际上由海外控制及运作,那么,该公司是否有在香港经营业务?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由两个问题所组成:第一是操作这个银行帐户本身是另一项业务;第二是如果这是一项业务,则该业务是在何地经营。虽然在任何个别案例中,这只是一个关乎事实的问题,但税务上诉委员会在研究两宗类似案例时,不单作出不同的结论,就是所采用的基准看来也不一样.特别是在D33/91案例中,税务上诉委员会决定经营业务地点的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就是业务资产的所在地。因此,在香港开设银行帐户也属于此一类别,因为该帐户的所有提存及给予银行的指示都是在香港进行。然而,在D27/93案例中,税务上诉委员会似乎并无考虑这些因素,反而建议以磋商及作出所有决定的地点作为经营业务的地方;然而,这个决定已被高等法庭驳回。在作出判决时,法院明确反对以作出商业决策的地点作为公司业务所在地的观点;相反,法院所重视的是公司董事常驻香港(尽管这些董事只是以代名人身份,按海外人士的指示办事),并且在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事实。公司的会计及其它记录是由香港一家会上只是执行海外人士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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