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限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是有时限规定的:
一是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是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是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是承包、承租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活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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