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时间:2020-10-21 13:09:42 办税指南 我要投稿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条件:

  1、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除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 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按规定应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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