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扶持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时间:2020-11-11 14:30:4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来宾市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扶持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为更好地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扶持农民工进驻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发展企业,出台《来宾市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扶持政策暂行规定》。

《来宾市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扶持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扶持政策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扶持农民工进驻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发展企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实施建设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不断完善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企业进驻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发展,通过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扶持范围对象

  进驻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的企业及农民工。

  三、扶持政策

  (一)融资方面

  为农民工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个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妇女创业者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个人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

  对已经和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残疾人农民工创业给予贴息扶持:贷款2万元以内,利率按年7%计算,贷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利率按年5%计算,贴息每两年统计一次,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二)奖励补助政策

  1.项目投产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及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对企业予以一次性项目竣工投产奖励10万元。

  (1)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

  (2)企业在项目批文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

  (3)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批准生产,区工业、财政部门现场核验确认投产,投产后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

  (4)企业投产后,厂房和设备不能闲置或用于出租,并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

  2.企业上规模奖励

  对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当年纳入区属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20万元。

  3.农民工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1)兴宾区人民政府将提供科研场所和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2)研发成功(研发成果通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来宾市兴宾区辖区内办厂将研发成果转化为产品的项目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3)如不将研究成果在来宾市兴宾区转化为产品的,兴宾区人民政府将拥有该研究成果50%的收益权。

  4.进入来宾市兴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启动资金比较困难的,如果由企业向国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兴宾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年内贷款50%贴息补助。国家有更优惠的政策则按国家的优惠政策执行。

  (三)标准厂房供给

  进驻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企业可以采用租赁、先租后买、协议购买等方式取得标准厂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厂房可整栋租赁或分层租赁,但不论整栋租赁或分层租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各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投资额之和达每栋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要达2000万元以上,以设备发票为凭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第一层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月,每增加一个楼层租赁价格下浮10%,实行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按半价收取租金的优惠政策。对贡献率较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价格。

  2.首期租金应在厂房交付当日付清。凡承租厂房企业年税收上缴达400元/平方米·年的企业(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租金优惠20%,超过部分每增加100元再优惠5%的租金,按此比例类推,直至零租金。

  企业先租后买标准厂房。租金的收取按第九条执行,企业须在三年内购买该厂房,每栋标准厂房的出让价格为该厂房的建设原值1900元/平方米。购买面积以购买厂房的实际面积计价,公摊部分(主要指为标准厂房配套的绿化、道理等公用设施)不计在购买面积之内。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期间前两年所交租金可冲抵标准厂房的购买款。

  企业协议购买标准厂房。业主可以现金按月分期支付标准厂房购房款,首付款不得少于出让价总额的30%,最高支付年限为3年。也可采取银行按揭分期付款,业主购买整栋厂房以上,出让款可通过银行按揭支付,按揭期最长期限为三年,首付款不得少于出让价总额的40%。业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可按出让价优惠5%。

  对购买标准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的业主未经卖方同意,不能擅自改变厂房及厂房的公共设施现状。

  兴宾区人民政府可提供公租房给企业或企业员工租住,前5年租金按每月5元/㎡收取。

  园区物业管理费按市物价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收取,入驻标准厂房企业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两年政府给予每年物业管理费补贴10%。

  (四)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在进驻农民工创业园的农民工城镇落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和管理上实现突破,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

  1.加快改革户籍制度。重点解决进驻创业园农民工落户问题,让进驻创业园农民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2.做好进驻创业园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合理规划中小学(含幼儿园)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将进驻创业园农民工子女入学纳入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他们“进得来、学得好”,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划片安排,为进驻创业园农民工的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优先就近安排入学。

  3.解决进驻创业园农民住房问题。开展进驻创业园农民工居住状况调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进驻兴宾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发展的农民工,在住房待遇上享受兴宾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待遇,优先安排入住园区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支持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本企业居民和综合用地建设集体宿舍进行安置。(区住建局为牵头单位,区工管委、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为配合单位)

  4.加强进驻创业园农民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把进驻创业园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进驻创业园农民工及其子女,可选择参加兴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5.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区直各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农民工创业园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经贸、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残联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农民工创业园企业倾斜。农民工创业园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四、积极为农民工创业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区委、区人民政府把农民工创业园列为重点扶持项目,对进驻园区新办的投资规模大的重大企业、重点项目,除了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将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大力扶持的特殊政策。经过发展已成熟壮大的企业,原则上当入驻企业固定资产大于1000万元、占用厂房超过9000平方米、工业产值高于 2000万元时,将鼓励、支持其在工业区内征地建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农民工创业园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农民工创业园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农民工创业园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三)开展创业培训

  积极开展农民工创业园企业创业培训,对属于扶持对象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就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内容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服务保障措施

  1.区委、区人民政府对进驻园区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对重点项目实行集体办公、联合审批、分头承办;一般项目由区招商局代办手续。属本区内办理的手续,在申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2.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各部门应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入园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服务,增强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4.建立收费目录,执行《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凡政府未公布、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5.保护入园投资者合法权益。凡是到企业检查的单位,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无行政执法证件者,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禁止个人到企业检查。对农民工创业园企业发生纠纷,受理机关予以优先立案,优先解决。

  6.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投资企业乱摊派、强拉赞助、强买强卖商品、强行征订报刊及强制企业加入各类组织、协会等。

  五、本规定由兴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其他有关规定的, 按最高优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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