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时间:2020-11-10 09:26:16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2017高校毕业生有关创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要创业,有什么创业政策呢?具体是什么?

2017高校毕业生有关创业政策

  1.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到高校所在地的市人才服务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后,到户籍所或创业地县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供以下材料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摘自: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人社秘[2011]164号)、省人社厅《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

  2.创业培训政策

  (1)培训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前一年度的高校毕业生,需在属地高校参加培训),或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培训机构。

  摘自: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32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

  3.初始创办企业补助

  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的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2013年4月1日后)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创业补助资金,其中:个人自主创业的按5000元标准补助,合伙经营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合伙经营补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抵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水电、场租等生产经营成本性支出。

  摘自: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

  4.税收优惠政策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5.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提供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摘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6.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贷款

  (1)扶持范围:

  ①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生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②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在安徽省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2)扶持条件:

  申请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担任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

  ②有明确的创业领域、创业项目、详细的创业计划项目方案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须出具自筹资金证明);

  ③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

  ④在校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学校推荐书。成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在还贷期的不在扶持范围。

  以上对有高校(或部队)出具创业推荐书以及在校(或部队)表现情况证明的初始创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申请创业发展引导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担任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团队形式创办的,主要成员必须为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主要成员持有企业股权合计不低于50%);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人、控股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④企业健康持续经营2年以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

  (3)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发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向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创业引导资金贷款的程序: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贷款审批。

  ①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申报贷款项目的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

  ③担保公司负责对创业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意向函,明确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对审核没有通过的,要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反馈。

  ④贷款银行在收到市级申报的材料和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后,对贷款人及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在规定时限内按信贷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行放贷。

  摘自: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1869号)

  7.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摘自: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8.社保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对象和范围: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需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摘自;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人社秘[2011]164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

  9.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企业贷款政策。对招收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或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2)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不低于300元职业培训补贴。

  摘自: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

  10.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1)入驻条件:

  ①创业者须为毕业两年内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②入驻创业实体须由高校毕业生(含团队)独立创办或占有50%以上股份,并负责主要经营管理;

  ③创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导向,且有利于体现高校毕业生自身优势和创业特色,优先满足电子信息、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服务代理、家装设计等科技类和现代服务类创业项目需求;

  ④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创业风险的能力。

  (2)入驻流程:

  ①提交申请。由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团队)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驻申请,创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创业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②专家评审。由基地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孵化的企业或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驻孵化资格。

  ③入驻孵化。由孵化基地与符合入驻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团队)签订入驻孵化协议(最长不超过三年),安排创业孵化场地,并协助其入驻开业。

  (3)孵化期限:

  最长不超过三年,入驻创业实体(团队)需签订入驻协议,孵化期满应主动迁出孵化基地。对超期入驻或不按期退出孵化基地的,将不再享受入驻孵化优惠政策,并按入驻孵化协议执行。

  (4)扶持政策(入驻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团队,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①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一免两减”(即第一年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水电费用给予40%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从缴纳的场地费用中支付。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创业实体相应的社保补贴。

  ③由孵化基地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免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代理服务,按规定享受工商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

  ④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规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企业(除特定行业外),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⑥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协助办理户口落户和社会保险接续。入驻孵化的创业实体符合规定条件可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分配见习指标给予适当倾斜。

  上述各项扶持政策的条件、期限、标准,国家有专门规定或最新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摘自: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皖人社秘[2011]277号)

  11.现代服务业相关奖励政策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国家或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一项软件著作权一次性奖励2000元;新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服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

  (2)对新引进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与产业园区或企业共建服务外包等高端服务业人才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300人以上的高端服务业实训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年实训规模达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实训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市政府为高端服务业企业提供标准化厂房和相应办公条件,租金实行2免3减半。

  (3)对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另给予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4)在安庆市新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超基数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5)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名录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在安庆市登记注册的动漫制作企业,获国际、国家、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列入文化部“中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成果”的原创作品或创作团队,被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按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在安庆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2D每款奖励30万元,3D每款奖励50万元。

  (8)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及动漫展示活动(政府资助除外),承办单位广告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摘自:市政府《关于安庆市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宜政发[2013]24号)

  12.科技创新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1)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自主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实际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参赛团队(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参赛团队(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3)鼓励发明创造。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00元资助。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分别奖励0.5万元、1.5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

  摘自:市政府《安庆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宜政发[2013]18号)

  13.大学生村官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创业兴皖富民专项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的财政贴息等工作。目前由各级组织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负责对申请财政贴息大学生村官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拨付。

  (1)申请条件:

  ①在我省任职的大学生村官,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②个人创业愿望强烈,已建或拟建项目辐射性强,带领带动农村致富性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③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④个人信誉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⑤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创业项目和创业场所须在其任职所在地境内。

  ⑥受助人创业项目必须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创业大学生村官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银行贷款均可申请贴息。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可重复申请。

  (2)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县级团委提出贷款贴息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是法人组织的还需要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团组织向金融机构推荐申请贷款的证明、贷款合同、经办银行签字盖章的已发生利息清单、诚信证明等材料;县级团委与组织、财政部门每年4月份对申请贴息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团市委;团市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份对申报贴息项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团省委;团省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对贴息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申报贴息项目情况决定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各市县团委牵头负责公开、集中、及时打入受助人个人账户,以银行卡(存折)形式进行发放,并完善领取手续,严禁直接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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