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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 创业门槛降低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为鼓励创业,新公司法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出台了新的创业政策。
降低了创业门槛,鼓励更多人投身创业。主要涉及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以及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方面。
其中,在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面,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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