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我市出台《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则》,对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甬高校大学生给予最高3000元/年的创业场租补贴。
《细则》适用对象包括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以及大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甬高校大学生。这两类人员需同时符合在各种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场地,且签订场租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2011年1月1日后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两个条件。
具体补贴标准按年租金1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对创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到龄月份。
创业场租补贴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拨付。创业者和在校生经营满1年后,可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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