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五章 登记公示、公开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登记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应申请人的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材料,供公众查阅:
(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
(二)验照的相关材料;
(三)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相关文章: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的规定02-26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11-13
税务登记的程序03-26
公司登记注册程序02-28
个体工商户登记所需的手续03-04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03-27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11-15
深圳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12-2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