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时间:2021-04-17 13:00:02 硕士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衍生市场因其独特的转移风险和发现价格等功能,在短短的20多年内发展成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市场之一,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划时代的贡献。然而在我国,金融衍生品的试点可谓一波三折,至今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①随着加入WTO后,金融服务方面逐步放开限制,我们将面临国外金融业激励的竞争。尤其是以建成国际金融中心作为战略目标的上海,金融衍生市场建设的滞后日益限制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和经济、金融其他领域的发展。纵观全球的国际金融中心,无一不是金融衍生交易聚集之地。加快金融衍生市场建设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促进金融市场化和国际化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然而,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使用的不好也会造成毁灭性破坏。对于我们,时间的紧迫已不可能走西方先“建场”后规范的老路。如何利用后发性优势,以法制推进金融衍生市场建设,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尽快缩小与国外的差距,是摆在全国尤其是作为金融改革和创新前沿的上海面前一项重大的课题。基于此,就有必要从法律的视野对金融同时工具的特殊性质进行剖析,并围绕金融衍生市场创建的制度需求重新审视整个金融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最后笔者从面和点两方面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一是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立法进行思考,二是就上海推出股指期货进行思考。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分析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

  金融衍生工具(Derivatives instruments)是从传统金融工具如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等演变而来的金融产品,是在上述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时,满足人们赚取差价、进行投机或保值等需求的结果。巴塞尔委员会对其定义是:“任何价值取决于相关比率或基础资产之价值或某一指数的金融合约。”②我国有关部门规章称其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还包括具有这些产品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③这就从内涵和外延上揭示了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因此,作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定型化的契约,其所反映的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形式和交易对象,合同制度是其赖以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④但金融衍生工具又体现出不同于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标的的未来性。合同给予交易对手对资产处置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进行的。这种订约和履约时间上分离,一方面开阔了交易的时空范围,但也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2、合同交易的虚拟性。合同交易已脱离现实资产运动,成为一种获得收入的权利符号,当其以本身具有虚拟性的证券、指数等作为基础资产时,就获得了双重虚拟性,即符号中的符号(symbol of symbol),在使市场规模高度扩张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3、合同移转的特殊性。普通合同是物权继受取得的重要方式,而金融衍生交易的目的不在于基础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转移该资产价格变化的风险和通过风险投资获利,因而一般不在表内反映出来。这大大提高了交易的便利和流动性,但也成为规避法律和监管的重要手段。

  4、合同履行的信用性。交易方只需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和以信用为保证,就能达到原本需用大量现金才能进行的交易。这种高杠杆性使其能够以小搏大,以较少的资金带来巨额回报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决定了金融衍生交易不仅要遵循合同法和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而且国家立法必须加强对其监管和规制。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分析

  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决定了其风险的特殊性。(1)市场风险方面: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是以基础工具的价格为基础的,这加大了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2)信用风险方面:金融衍生交易基本上属于信用交易,容易引发交易对方不履约所造成的损失。(3)流动性风险方面: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险并没有使风险消失,而是使风险发生转移。这就需要市场上又足够的风险爱好者进行投机,在市场容量小的情况下,易出现因缺乏交易对手和流动资本不足而无法履约的风险。(4)营运风险方面: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工程学创新的产物,由于其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更容易因人为错误而带来损失。(5)法律风险方面: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快,使得法律和监管措施跟不上金融合约的设计,容易产生因法律不明确和交易不受法律保障而引发交易纠纷的风险。因此,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程度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工具。如何对其进行确认、防范和管理是金融衍生交易、监管和立法最为关注的课题。

  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及风险的特殊性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那么现行的金融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能否适应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要求呢?尽管我国金融等领域的法律建设不断取得进展,但是还不能满足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制度需求,其存在的许多问题和缺陷对金融衍生市场的创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金融衍生市场创建面临的金融衍生法律制度问题

  (一)我国金融衍生交易的立法状况

  我国金融衍生交易的立法可分为三个阶段:(1)起步试点阶段。早在1982年中国银行就开始提供外汇远期交易服务,1988年国家外汇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给予了肯定。①但金融衍生场内交易还是开始于1992年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和上海证交所分别推出的外汇期货和国债期货,1993年的《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1995年的《国债期货交易暂行管理办法》予以确认。1993年海南首次推出深圳股价指数期货。 1994年深交所的厦海发等6只认股权证转配股获准上市交易。(2)停止整顿阶段。1994年后,金融衍生市场日益演变为一个高投机赌博性的场所,并引发一系列严重违规事件。于是,上述交易被先后停止。场外交易也受严格限制,如1995年的《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只允许进行保值性交易。1997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和重点国企发行可转债。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针对的是一般商品期货。2001年的《国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国企经批准可利用境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3)重新发展阶段。今年伊始,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和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发展金融衍市场重新启动。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对金融衍生场外交易进行的全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