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致良知”的儒家诠释学思想意义

时间:2020-08-23 19:15:46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致良知”的儒家诠释学思想意义

  [论文关键词]阳明;良知;天理;本心;诠释学    [论文摘 要]在阳明看来,“良知”是主客相融、亦主亦客,集本心与天理于一体。阳明“致良知”命题的经典诠释,就是读者运用自己的良知,去与经典文本意义中体现出来的圣人的良知相交融。从了解经典文本的符号意义,进而了解经典文本意义中的“理”,最终达到对于圣人良知的体悟,实现自己的“良知”。从这个意义上说,“致良知”就是“良知”致“良知”。

  “致良知”作为一个命题是由概念“致”与概念“良知”组成。“致”的意义如何?阳明在《大学问》说:“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至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云者,非若后儒所谓扩充其知识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致”有两层涵义:一是,以“至”训“致”,“至”为良知的一种圆满状态,这是“致良知”的诠释目的与归宿——“知至至之”;二是,以“至”为“扩充”,良知虽为人人自有,但要把它实现出来,需要一个“致知”的过程,这是“致良知”的诠释方法与诠释过程,而这两层涵义是辨证统一的。

  “致良知”之“良知”是诠释对象,但实际也包含了诠释主体。也就是说,“良知”既是诠释主体也是诠释对象,因为只有诠释主体与诠释对象合一,“致良知”方能实现。因此,“致良知”的基本涵义就是“良知”致“良知”。良知即是“吾心之良知”。而良知的内容却包含了世界一切理,这样,我们“致良知”同时也就“致良知”的一切内容。因此,“良知”是心与理的统一。天理必须是本心,才有能动性,才能外化、异化,并实现其自身于外界。在良知里,心与理是同一的,而又是有区别的。因而,“吾心之良知”,是诠释主体,或“致良知”的主体;“良知之天理”,是诠释客体,或“致良知”的对象。

  一、“吾心之良知”:诠释学思想意义之主体论

  在阳明看来,要能合理而正确解儒家经典,对于诠释者来说,是有条件、有要求的,只有具备“圣人之心”才能在现实的诠释活动中理解到“良知”。因此,一个真正的诠释主体必须由“人心”上升为“道心”,或由“常人之心”上升为“圣人之心”。

  首先,在阳明看来,“心”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人心”,也可称为“心”,指的是心理经验上的事实,如感觉、想象及喜怒哀乐等,这是心的研究对象,其实质是物而不是心。第二个层面是“本心”、“道心”,也可称为“心”。“天命之性具于吾心,其浑然全体之中而条理节目森然毕具,是故谓之天理。”可见,阳明的“本心”具有“天命之性”与“天理”。在这个意义上,心即性,心即理。

  人心是本心活动历程中的一个阶段,人心本来就固有本心的灵明;灵明若能觉悟,就可以反溯本心所经过的历程,而作有系统的叙述,即所谓的自觉。良知作为天理与吾心的合一,表现为先验之知,此时良知只是天赋于人心,其实质是“本然之良知”,而“心之昏杂多不自觉”;而本心之“良知”,就是“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此时,良知统一“吾心”与“天理”,诠释主体与诠释客体合二为一。良知是主体先天所固有,良知失而复得,故谓之“反”,谓之“复”。反之复之,所以Ⅱq做自觉。自觉者,主体自觉地意识到此心即是良知。此时,良知作为内在的理性原则和规范体系,以天理为其内容,正是在此意义上,阳明建立了诠释客体论。因此,由人心上升为本心的过程也就是由良知本然进展为自觉的状态,也是心即理的过程。

  其次,阳明将“吾心之良知”作为“致良知”活动的先天条件,认为“致良知”过程必须以良知的本然状态为起点,这是一种先验论的诠释学观点。同时,“吾心之良知”也是主体达到理想诠释主体的本原。其一,“吾心之良知”作为诠释主体,它融会心与天理于一体,而这种统一又是诠释主体对意义世界建构过程的理解。这种过程,主要表现为“吾心之良知”的外化。什么是“意”?心(良知)应感而动,便是“意”,也就是说,“阳明以心立说,又以良知释心,心(良知)构成了王学的基石”。所谓应感,就是“气”感。所谓意,就是心感于气的产物。心没有遇气而动之时,是寂然不动,不可得而知,这是心的未发状态;我们有所知则由意开始,这是心的已发状态。心是“未发”与“已发”的统一。心的“未发”,不可言说,阳明说心的“未发”,实际上就是说心的“已发”,为什么这样说呢?未发是体,已发是用;也就是说,没有不呈现的用之体,也没有不显示的体之用。体即用,用即体,二者之间有隐微的分别,没有彼此隔离的迹象,这就是所谓的“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意的统摄范围:感官受意所支配,思辨受意所限制,情由意所感,行为由意所,甚至直觉的证明也是意。至于气,也不限于感官经验所对的客观世界,还包括上述的思辨、情、行为、直觉。心感于气的结果,即“方有此事”或“时事”,而非他事。

  其二,良知即是主体,也是世界本体的主体,是万物的一般根据,是化生、主宰的根本,又展开于诠释对象之中。人的良知不是一个抽象的纯粹的诠释主体,而是具有无限丰富内容的具体共相,“良知之虚即天之太虚,良知之无便是太虚之无形,日月风雷山川民物,凡有貌象形色,皆在太虚无形中发用流行。……天地万物。惧在我良知的发育流行中。因为凡是在我的灵明之中的,都是为我而存在的。良知作为诠释主体,是接受一切事物的空旷的收容器。一切皆为我的良知而存在,一切蕴藏在自我之中,同我形成了一个无限的整个世界,诠释主体也就相当于绝对精神了。

  其三,良知作为诠释主体,具有知情意三重作用。心之作用为知情意,良知的作用就是心的作用,所以心的三作用就是良知的三作用。理想的诠释主体就是对知情意的统一。除此之外,主体还有“思”的功能,“思”属于“意”的范畴,可以为“逐物”,亦可以为“主一”。“逐物”为“私意安排之思”,“主一”为“良知发用之思”。如果诠释主体“逐物”,则主体的体认将会“纷纭劳扰”;如果诠释主体“主一”,则主体的体认将会“自然明白简易”,这也反映了“致良知”简易直接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