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技术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09-28 11:16:55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当前检察技术工作的几点思考

  摘要:自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科技强检的总体目标以来,科技强检工作由此拉开帷幕。文章在对检察技术工作现状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检察技术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从强化检察技术职能作用的角度提出了几点加强和改进检察技术工作的思考。

  关键词:检察技术 职能 科技强检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科技强检的总体目标,由此拉开了加快检察信息化进程、推动检察机关科技进步的帷幕,科技强检工作开始由点到面的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建设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平台,不断推动科技强检战略全面深入实施。检察技术全面、广泛、深入地应用于执法办案,对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而从基层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技术工作仍然存在突出亮点少、先进经验不多、技术优势不明显等问题。检察技术工作仅能作为检察工作的辅助和补充,尚不能起到加强和引导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技术工作,使检察技术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是基层检察技术部门长期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检察技术工作现状

  当前的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业务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主要由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电子数据等技术领域组成。二是技术保障职能,主要有信息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技术等科学技术作为支撑。

  而《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检察技术的内容共15处,分布在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第一审程序、执行等各个编章,对鉴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技术侦查措施、同步录音录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拓展了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范围。

  以某市检察院近两年来的工作数据为例――

  从这两年的工作数据来看,一是检验鉴定总数基本持平,但传统的文件检验鉴定数量有一定比例的下降,而近两年新兴的电子物证鉴定的数量则成倍上升。二是文证审查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的数量均有所下降,笔者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检察技术工作没有真正融入到检察工作全局,而是长期处在“边缘”地带,制约了检察技术工作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二、检察技术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

  (1)鉴定、审查效果有待提高

  作为检察机关,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如果运用得当,将大大提高办案人员获取、审查证据的效率和质量,从而降低办案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程度。并且检验鉴定、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也有专门规定。但是,从实际运用效果来看,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的运用效果比较有限。

  对于检验鉴定来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这一改动却标志着检验鉴定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被弱化了。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鉴定意见仅仅属于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它不具有预决的法律效力,要成为定案的结论还需经过举证、质证等过程。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不免有案件承办人认为靠传统证据也可以定案,没必要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检验鉴定,这样也省去了程序上的麻烦。

  对于文证审查来说,更是流于形式。一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缺乏法律支持,审查意见书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且,审判机关甚至包括一些检察机关内部,根本就不认可文证审查意见书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缺少送审制度、流程规范,在检察机关内部流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三是一些业务部门承办人在自行审查技术性证据时只看结论,不看过程和依据,认为技术性证据是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出,足以定案,进行审查是多余的,不考虑技术性证据本身是否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

  (2)运行机制不够畅通

  长期以来,在实际办案中,只有办案部门的承办人对鉴定结论感觉明显有问题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时,或者承办人自己认为应当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才会向技术部门提出要求技术支持的委托,技术部门才能着手开展相关技术工作。如果办案人因为受限于证据材料的专业性,主观上没有发现问题,或者认为不需要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那么技术部门就无法主动介入。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一是检察技术业务没有作为必经程序真正融入到检察执法办案流程,并且没有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刚性要求。二是检察技术部门与办案部门缺乏对于技术问题的良性交流。一方面检察技术部门难以了解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是否涉及技术协作的需求。办案部门也不清楚技术部门能提供哪些技术协助。另一方面是当办案部门需要技术协助时,有时又出于保密的需要,也不会对技术部门透露太多的案情,因此技术部门与办案部门之间的`交流仅限于“问什么答什么,要什么给什么”的一种形式。三是基层检察院技术门类不全,人员结构单一,难以满足办案部门的技术支持需求。当办案部门需要检验鉴定的时候,基层院由于人员和设备的不足往往需要前往上一级检察院进行鉴定,反而影响了办案效率。

  (3)职能定位有待统一

  检察技术工作是一项专门性的业务工作,它不仅仅是负责购置设备、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它的重点更多的应该是在诉讼中的运用,为审查起诉、批捕监督及职务犯罪侦查等提供有力的技术协作,这既是加强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司法、执法水平的必然路径,是实现检察技术工作角色价值重要内容。但实际上,从目前的分类管理的方案看,是将检察技术部门划定为综合辅助部门,弱化了检察技术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时,一些基层院对检察技术工作职能定位和作用认识发生偏差,将技术工作等同于后勤保障工作,以至于技术人员经常迷失于琐碎的设备维修工作中,从而忘记其还有侦查办案和法律监督等其他重要职能的存在。

  三、对强化检察技术职能作用的思考

  (1)制定工作规范,加强检察技术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实效

  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是加强技术工作实效的必然要求。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制定和完善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检察技术工作细则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技术工作指引,工作细则应全面规定各项检察技术条线的目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目标职责、工作步骤等,并配备工作流程图,以便从工作程序上保证技术角色功能的实现。而在实际工作中,这方面规范还存在着许多缺失,导致检察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往往存在着“摸着石头过河”的问题,影响了检察技术协助办案的实效。

  具体来说,又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明确检验鉴定、文证审查、技术协助等从收集、委托、处理、鉴定、审查等一系列的工作细则,做到有章可循,切实将检察技术应用纳入执法办案工作流程并作出刚性要求,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模式。二是进一步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电子证据的随案移送制度,明确同步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三是进一步明确检察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能、工作重点,确立检察技术的法律监督地位。

  (2)明确检察技术应用协作配合机制,不断增强检察技术工作规范化

  理顺检察技术部门与办案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对于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各部门间应有的整体功能和各个个体独立功能具有积极作用,是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保障。

  一是协作配合机制应对各检察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对于应当进行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的情形进行明确的规定。二是协作配合机制应对检察技术部门和办案部门在协作和配合工作中各自的责任和任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并针对检查技术部门介入各办案部门执法办案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流程,从而把协作配合机制真正落到实处,使得技术协助常态化。三是配合机制的建立应采用一种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方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一个统一的协作配合机制框架,其他各级检察院在这个框架范围内再根据实际情况逐级细化细则。

  (3)实基层基础加强队伍专业化,提升技术能力和水平,使检察技术工作可持续发展

  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状况,直接决定了检察技术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而近年来,随着科技强检战略的实施,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建设与运维任务工作繁重,同时,大多数的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人数少、工作兼顾面多,所以经常处于应接不暇的工作状态,难有机会接受更深层次的专业技术培训。而检察技术门类的专业性强,新形势新任务也对技术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专业检察技术人才培养,改善检察技术队伍结构十分重要。一是要建立对各个技术门类定期培训的长效机制,分级组织安排以不断提高检察技术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坚持开展紧贴工作实际的岗位练兵活动,使检察技术干警以练促学,以学促用,互相交流,共同进步。三是完善对检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的分类管理的政策,减少检察技术人才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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