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其适用性分析

时间:2024-09-02 22:14:17 旅游管理毕业论文

旅游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其适用性分析

摘要:旅游业中小企业是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气力,但是至今,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因此,只能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作为现有旅游业中小企业划分的参照。以饭店和旅行社为例分析了现行中小型旅游企业划分标准的适用性,提出可行的划分标准应该在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旅游业的特点来制定,旅游业中的各类企业的划分标准也要结合各自的特点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中小旅游企业;划分标准;适用性
  Abstract:Small and medium tourism enterpris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ese tourism industry. But, so far, there has been not a definite categorization for tourism SMEs. This *** analyzes the current categorization on the basis of "macro-medium-small enterprises categorization in statistics "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current categorization, by sampling hotels and travel agencies, the *** argues that categorization for tourism SMEs should be made combined with tourism' characteristics on the ground of "macro-medium-small enterprises categorization in statistic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arious types of enterprises should beentaken into account.
  Key words:SMTEs;categorization;applicability
  
  一、引言
  
  中小型旅游企业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市场竞争、推进旅游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公道化,满足多层次的旅游市场需求发挥着不可替换的作用。 截止到2006年,全国共有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等类旅游企事业单位38 147家,其中尽大部分为中小旅游企业,这与我国总体企业规模分布相一致。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新黔2007年6月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会上先容说,中国中小企业已达4 2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1]。但是,无论从国家行业统计还是从学术界的研究上,中小旅游企业的划分标准一直没有明确,官方或学术界笼统地使用中小旅游企业概念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与中小旅游企业的事实存在和其在旅游业发展中重要地位不相符,假如忽视中小旅游企业的划分标准,那么针对不同规模类型旅游企业的政策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因此,笔者在对中外中小旅游企业划分研究进行扼要先容的基础上,阐释我国目前中小旅游企业划分的标准只是参照标准,并以饭店和旅行社为例分析了该标准的适用性,以此来探讨我国中小旅游企业划分的原则和依据。
  
  二、中外中小旅游企业划分标准的研究现状
  
  国外对中小旅游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从研究者对中小旅游企业的定义中考察。Morrison(1996,p.401)以为传统上旅游业是由小企业所主导的,20世纪90年代至今情况依然如此。Curran(1996)的研究表明在尽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旅游业中中小企业部分占据着明显重要的地位。例如英国小企业部分已由1980年的1.9万家增加到1990年的2.8万家,这些企业中90%的企业雇用人数少于20人。其他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也有类似特点。但是现存的旅游研究文献对中小旅游企业缺乏概念上的明晰,这是由于多数研究没有定义小企业的性质 (S.J.Page,P.Forer,G.R.Lawton,1998)[2] 。Morrison(1996,P.400)以为小旅游企业是由个人或小团体投资并由其业主直接经营,以个人的方式而不是通过正式的治理机构进行治理。在有形设施、生产和服务能力、市场份额和雇员方面被以为是小的。Cressy 和Cowling的定义范围更大一些,他们以为小企业没有能力往控制买卖的产品以及给与和接受的信贷的价格……企业由其业主治理。典型的小企业员工熟悉少于20人,但是也可能是少到只有一个人(业主——治理)或多达500人。
  然而目前可能最正确的定义是由Thomas et al.(1997,p.9)界定的,小企业被定义为雇员人数少于50人。这个定义是欧洲委员会的极小(或微型)企业(员工人数少于10人)和小企业(员工人数在10到49人之间)的合并后的定义。中型企业的雇用人数在50人到250人间。Thomas et al.的定义在旅游研究中大量使用是由于它不仅使用了比较研究方法,而且它有足够的弹性往具体表现旅游企业的范围而不是仅限定于少于10人。
  国外对中小企业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往界定的,但是尽大多数国家在政策实施上使用的是定量化的定义。主要以雇员人数作为划分标准。对中小企业旅游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经营行为,但是却忽于考虑旅游业内不同部分的特点。例如,Page,Forer和 Lawton对小旅游企业的分析研究中包括汽车旅馆、酒店、餐厅、旅行社和风险旅游经营商,却没有考虑到这些次级部分间在经营上的差异。[3]Burrows 和Curran(1989)指出采用这种极其单一的标准标准(雇佣人数)划分中小企业意味着太多的同质性被回于小企业部分。为了使研究更有意义,他们倡议依据每一行业的定性研究结果回纳出专门的定义。也同时也意味着对中小旅游企业的定义不应笼统的界定,要考虑到旅游业内不同企业类型的特点。
  我国目前对中小旅游企业的研究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少量文章集中在中小旅游企业融资、应用电子商务和渠道策略等方面,对中小旅游企业的划分标准的研究极其缺乏。
  
  三、我国目前中小旅游企业划分的参照标准
  
  (一)中小旅游企业划分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产业划分标准》,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和旅游活动的内容,旅游业主要包括旅行社,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游览娱乐业,旅游用品和纪念品销售行业。这些行业是与旅游者直接发生联系并为之服务,是旅游企业的总体集合,即直接旅游企业。[4]除此之外,旅游企业还包括间接旅游企业和旅游配套企业。   旅游产业具有很强的依托性和产业关联度,它的发展涉及到很多部分和产业。而构成一个“产业”的一组企业群,必须满足3个标准:生产相对同质性的产品、使用基本相同的技术、企业数目和他们产出的财物价值必须在数目上达到足以值得从统计上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可是,从供给的角度,旅游企业并不生产同一种产品或同一种服务。饭店总体上提供以住宿为核心的服务,旅行社提供的是一种综合服务,因此,旅游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相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旅游业并不符合现行的统计意义上的产业定义,大多数旅游企业实际上都隶属于某一传统的标准产业,并且存在与现行产业分类标准中的很多产业交叉、重叠的现象。李天元教授在《旅游学》中指出:“旅游业不像其他产业那样界限分明的情况只是说明这是旅游业的特点。旅游业的产品和产出的构成涉及多种有关产业的情况同样也是其特点的反映。”因此,从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角度来讲,旅游企业涉及众多的行业门类。如美国产业标准分类系统(SIC)的一项调查以为,为游客服务的部分有 30 多个。澳大利亚产业经济局 1979 年编写的《旅游业的经济意义》分析以为,直接和间接为游客服务的部分有 29 个,涉及 108 个产业门类。[5]但出于旅游企业划分标准的研究需要,笔者从直接满足旅游需求的角度把旅游企业界定为专指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的各类企业,即直接旅游企业。
  (二)中小旅游企业划分标准
  为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2月19日,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正式出台。中小企业标准的划分是依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同年,相继出台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以及《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这两个标准的相继出台使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大部分行业门类,但由于目前旅游业没有在行业门类中或行业小类中专门列出,在1992年改革后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依然没有“旅游业”项(固然旅游统计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组成部分)[6],因此,中小旅游企业中除了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外,旅游业中的其余企业都没有明确列出划分标准。
  在适用于计划、统计、财政、税收、工商治理等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旅游业的大量主要经济活动被划回到了F、I、L、N、R等几个门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治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其中“旅行社”作为一个小类存在于“L租赁和贸易服务业”门类的“74贸易服务业”大类下,铁路、道路、水上运输业及航空运输业存在于“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大类下,各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及游览景区存在于“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治理业”大类下,与人文旅游景区、景点相关的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和游乐园等存在于“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大类下。
  按照以上标准,旅游业四大支柱性企业的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旅行社行业应当执行“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行业的标准,小型企业指标为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营业收进在1000万元以下;中型企业指标为从业人数在100-400人,营业收进在1000-15000万元。小型饭店指标为从业人数在400人以下,营业收进在3000万元以下;中型饭店指标为从业人数在400-800人,营业收进在3000-15000万元。各类景区景点的小型企业的指标为从业人数600人以下,营业收进在2000万元以下;中型企业的指标为从业人数600-2000人,营业收进为2000-20000万元。小型旅游车船公司指标为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营业收进在3000万元以下。中型旅游车船公司指标为从业人数在500-3000人,营业收进为3000-30000万元。
  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有利于促进中小旅游企业的发展。根据标准,中小旅游企业会根据这个规则来执行有关的政策,对于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等方面会有一个依据,使各类型企业自行“回位”。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可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更好地促进中小旅游企业的发展。中小型旅游企业划分标准中除住宿和餐饮业以及旅行社业外,其他企业由于没有明确指出为旅游企业,因此其规模的划分标准只是参照标准,因此其公道性及适用性都有待进一步分析。
  
  四、现行中小型旅游企业划分标准的适用性分析
  
  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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