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理论研究“事项法”的再认识

时间:2021-04-29 09:13:28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会计理论研究“事项法”的再认识

一、事项法的主要思想  事项法也叫“使用者需要法”,是指按照具体的事项来报告的经济活动,并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财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与。这里的“事项”是指可以观察到的、亦可用会计数据表现其特性的具体活动、交易和事件。[1]事项法的思想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其主要倡导者是美国会计学者乔治。索特(George H.Sorter),他在1969年发表了《构建基本会计理论的“事项法”》一文,全面阐述了以事项法为基础所形成的基本会计理论。  索特将现行的财务会计称为“价值法”,即会计信息主要属于价值信息,并主要通过几张总括的通用报表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事项法却不这样认为,事项法认为财务会计最主要的任务应当是向信息使用者报告企业发生的具体经济事项,让信息使用者选择于已有用的信息,而无需编制通用的财务报表。索特通过与价值法相比较的方法,提出了事项法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务会计的目标。价值法和事项法都是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为目标,不同之处在于,价值法假定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是确知的且具体的,财务会计将满足“大多数使用者的共同需要”,提供以价值信息反映的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通用报表能够达到上述目的;而事项法则认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众多,而且其信息需求迥异,使用者决策过程中使用的决策模式也难以确定,这样就无法提供一套能符合所有使用者决策需要的信息。因此,会计的目标在于提供与各种可能的决策模型相关的经济事项,会计人员的任务只是提供有关事项的信息,而让使用者自己根据决策模型的需要选择适用的事项。  第二,价值法所提供的信息,要求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最终结果,即净收益和企业总价值。事项法则认为,净收益和总价值这两个数据,一方面,无法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在这两个数据的中,加入了大量的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会计人员对数据的加工,尤其是分配、递延、累计、摊销、汇总等程序有时是多余的。因为,不是会计人员,而应当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才能把同他们的决策最有用的数据转变成最适合其决策模型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人员在提供事项信息时,应尽量使其保持原始形式,即应当将企业经济活动的完整过程的原始数据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由他们根据自己的需求、偏好、决策模型等进行判断、选择、计算。  第三,由于价值法主要关注于净收益和企业价值,因此,为了保证收益和价值数据的内在一致性,只能采用单一的成本计量属性。事项法则不同,它将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分为不同类型的事项,如交易活动与环境变动等,这样,一些传统财务会计所难以合理反映的话动,如物价变动等,也可以得到有效的反映。由于不同事项具有不同的特征,对不同的信息使用者的意义也不相同,因此,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是必要的。比如,对存货按原始交易成本计量,反映的是存货的取得与使用;按重置成本计量,则反映了环境事项的变化。不同的属性,可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事项法的支持者推荐使用按多重计量属性编报的多栏式会计报表。  第四,事项法下的会计报表,也与价值法有一定的差异。事项法将资产负债表看作是一个企业自创建以来的所有有关会计事项,通过账户分类汇总后以余额间接表现的报表,表上的所有汇总数字都可以分解,分别列示企业开业以来的全部事项,不同的使用者可用从自己感兴趣的事项中取得有用的信息。例如存货,不是只反映年末用价值表示的单一余额,而应当同时表示存货的购买、消耗(包括数量与金额)等事项,会计人员甚至可以不必再按存货流转假设去计算各个期间的存货余额。另外,收益表则被视为企业在某个期间所发生的经营事项的直接表现,而且应侧重于在表内描述经营活动的重要事项,如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退回、折扣、营业费用、其他主要收入与损失等等。事项法的一些倡导者提出,收益表的确切名称应当叫做“经营事项表”。至于资金表或财务状况表,事项法认为,其主要目的应在于报告投资和理财活动(因经营事项已在收益表中报告),因此,过分追求营运成本或现金的概念是不必要的。恰当的方式是:应该按使用者的需要,编报投资和理财事项。  归根到底,事项法是以“事项”作为数据处理的起点,并贯穿整个处理与报告过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