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编制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个别报表的所得税费用是按照各自的计税基础(为论述方便,本文暂不考虑计税调整事项)的,各自的计税基础包含了母子公司内部销售的因素,如销售方的计税基础包括了对内部销售实现的盈利,而这种性质的盈利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要予以抵消的,但销售方已计的所得税费用并未做相应抵消(事实上也不应抵消,因为税法规定,法人应独立纳税,并不能由于报表的合并而有所减免!),这就造成了合并后利润总额与所得税费用之间的比例关系不复存在!事实上,从1995年发布到仍在执行的财政部印发的《合并报表暂行规定》并未对内部交易抵消后的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会计师的执业实践中对此的处理也往往是予以忽略(disregarded【合并报表编制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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