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在金融集团内的共享和限制

时间:2023-03-23 16:08:05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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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在金融集团内的共享和限制

对客户数据资料信息在组成金融集团的各金融机构间的利用,是金融集团形成组织优势的重要源泉之一,是金融集团协同效应得以充分发挥的一个重要方面。金融集团利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可实现集团内部各组成经营单位对客户数据和资料的共享。组成金融集团的各金融机构,凭借对客户的更充分认识和深入了解,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采取更为符合客户需求的营销手段,提供更符合市场需要的金融服务活动。  
  一、客户数据的隐私权限制
  
  金融集团虽然可以利用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分享各组成经营单位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和各金融机构利用各种渠道收集的客户信息,但对客户信息的利用,却受到客户隐私权的诸多限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意味着公民有权不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与破坏;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即对个人信息和资料,如个人健康、财产、婚姻等情况,社会关系、心理特征等等的保密权,个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3)个人通讯秘密权,指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4)个人隐私利用权,指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等。隐私权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这种隐私权的限制,使得各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利用,只能局限在业务流程内部,比如作为评价客户的标准等,不能公开也不能反馈给客户。出于法律、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限制,金融集团对客户信息的利用,要受到客户隐私权的诸多方面限制。出于法律、道德、社会传统和伦理习惯,形成了客户的隐私权,违反这种隐私权的行为,必将招致客户的反感和市场声誉的损失,甚至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客户隐私权内涵的社会理解,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利用,必须遵守“保密”、“自愿”的原则。
  1.对客户信息商业性使用的限制。
  出卖客户数据,无论是客户的基本数据(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统一编号、电话、住址及e-mail等数据),账务资料(包括账户号码或类似功能号码、信用卡账号、存款账号、交易账号、存借款余额、其它往来交易数据及财务情况等数据),信用资料(包括退票记录、注销记录、注记记录、拒绝往来记录及业务经营状况等资料);还是客户的投资数据(包括投资或出售投资之标的、金额及时间等数据),保险资料(包括投保保险种类、期别、保额、缴费方式、理赔状况和拒保记录等相关数据);都是被禁止的。
  2.对客户数据主动性使用的限制。
  根据客户信息,开发出相对应的各种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主动提供给客户;然后创造条件、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以促使交易的完成。以上对客户数据的开发利用,虽然符合“保密”的原则,但却有可能违反“自愿”的原则。往客户的信箱里塞满各种广告邮件,甚至垃圾邮件,会给客户带来各种不便,甚至扰乱客户喜好的固有生活规律。除非客户事先表达有清楚的意愿或表示同意,针对客户情况采取的主动回应或发送信息的行为,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如医院针对病人健康状况而给病人投送各种药品和保健品的信件和治疗信息等,虽然客观上也有利于病人的利益,但却有违病人的“自愿”原则。
  
  二、金融集团对客户信息利用的条件
  
  金融集团内各金融机构虽然可以共享客户信息,对客户信息的开发利用却受到客户隐私的诸多限制。即使是信息采集人,对客户数据的使用也不能随心所欲;对通过内部交流平台获知客户信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数据的使用就更是受到限制。一般来说,金融集团要发挥数据共享的集团优势,对客户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尊重客户隐私权的规定,其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必须具备以下一些条件或机制。
  1.明示机制。
  金融机构必须事先明确告知客户,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会搜集、整理并储存客户的个人基本数据,如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其他相关的必要数据等;或因金融服务而了解并记录了客户的账务、信用、投资或保险等资料。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必须明确告知客户数据的采集方式,储存及保管方式,使用范围和目的;并公告承诺对客户资料的保密等。金融机构的明示行为,必须采取清楚的、显著的以及容易理解的公示方式。金融集团必须公开承诺:对客户数据的搜集与使用,仅局限于为客户提供良好金融服务及业务之必要范围;利用客户信息进行共同营销,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客户各方面的金融需求,都是为了让客户得到更完整及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2.退出机制。
  金融机构负有保管客户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的义务。当客户的个人数据有变更,需要更改时,客户可以通过便利和可行的方式、渠道,办理个人数据的更正、修改,如通过书信、电话、传真或网络以及其他事先双方约定的通道和方式。客户有充分的选择权和主动权,可随时要求金融机构将其个人信息从金融集团的共同营销名单上删除。金融机构在进行统一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时,必须告之消费者收集信息的类型,以及消费者如何终止这种行为。
  3.选择性加入机制。
  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使用,必须得到客户本人的同意,并为客户个人提供拒绝信息披露的机制,比如可以拒绝提供与进行的金融服务不相关的信息等。除非经过客户的同意,授权或是因其他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一般不能将消费者的非公开数据透露给金融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第三者。即使金融机构在搜集信息时事先声明,消费者的信息将在集团内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间进行交互运用和揭露,如有必要还可能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揭露予受金融机构委托处理营业相关事务的第三方,以为特定目的的利用;客户对其个人信息的交互利用,仍然有充分的随时限制或停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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