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财务报告重要性原则滥用

时间:2020-10-19 12:22:48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警惕财务报告重要性原则滥用

内容摘要:对重要性的判定一旦沦为数目化的门槛,就轻易被滥用,成为不正当会计处理并且推诿责任的护身符。美国公司财务报告重要性原则的应用正呈现出这样的特征。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还主要体现在低水平和简单舞弊上,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已相当普遍,我们应该警惕重要性原则在上市公司中的滥用,提前作好预防,研究对策。  关键词:重要性 盈余治理
  
  财务报告的重要性原则是会计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公道判定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正确地表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定的条件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因此,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不符合重要性的交易和事项即使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也不以为是违反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行为。下面分别论述美国和我国在重要性原则方面的应用现状以及带来的几点启示。
  
  美国重要性原则应用现状
  
  美国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长期致力于同一重要性标准的研究,然而由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即使在今天,美国的会计界和审计界也未能就重要性规定一个同一的标准。尽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FASB)、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AICPA)、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和法庭都以为衡量重要性以信息使用者的判定为标准,但是无法解决实务中碰到的种种困难。实际操纵中的会计职员、审计师和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必须在会计信息到达信息使用者之前做出重要性的判定。他们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呢?实证研究表明,不但会计信息编制职员、审计师与证券分析师对同一题目的重要性判定存在明显差异,不同审计师的重要性标准也不一致。更严重的是,假如法庭对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漏报是否重要的认定低于证券发行中介机构或审计师以为的重要性标准,有关责任人就需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为解决重要性标准在应用中的混淆不清甚至误用滥用,最简单的办法似乎是公布一套涵盖各种情况的、定量的重要性指南。但无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是证券监管机构都熟悉到这种做法不可行。FASB以为“不可能制定通用的重要性准则,讨论重要性标准离不开每个企业的特定环境,不同规模、利润和经营性质的企业,重要性也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在确立了重要性的原则规定之后,会计职员、审计师自身需要运用专业判定来评估每一交易和事项的重要性。为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职业界在长期实务中自发形成了一套判定重要性的便于操纵的经验法则(Rule of Thumb),其中以净利润的5%或10%为判定重要性的标准最为广泛 。
  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数目化的经验法则便于会计和审计职员具体操纵。但不可避免的题目是,对重要性的判定一旦沦为数目化的门槛,就轻易被滥用,成为不正当会计处理并且推诿责任的护身符。重要性判定的滥用已经引起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视。SEC前任主席莱维特在发表的题为“数字游戏”的演讲中将“重要性原则的滥用”列为五类重点盈余治理行为。莱维特一针见血指出,“实践中,一些公司滥用重要性原则,他们刻意在财务报告中制造一些小错误,其金额尚未超过通常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当受到审计师或者监管者质疑时,他们会轻描淡写地说:‘不过是小疏忽而已’。若真如此,他们为何煞费苦心地出错,并将错误大小控制在重要性水平内?”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2001年12月初关于安然会计题目的国会听证会上,安达信会计公司的首席执行官Berardino提到早在1997年审计过程中,安达信就曾建议安然将当年净利润1.05亿元调减0.51亿元。但安然拒尽调整,安达信也终极判定这项未调整差异“不重要”。在回答为什么调减50%居然不算“重要”时,Berardino辩解道,安然1997年的利润异常低(当年一次性冲销合同重组用度4.63亿元),而安然1994年至1996年的净利润都在4.5亿元以上。按照Berardino的逻辑,0.51亿元的差错与安然“正常利润”相比只占8%,因此不属于“重大”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