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含义及其本质之我见

时间:2020-10-09 12:14:57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制度含义及其本质之我见

     [摘要]随着制度经济学派的兴起,理论界开始重视对制度的研究,并已有大量的学术成果问世。然而,对于目前学术界所广为接受的制度定义,应从新的视角,通过对制度进行多层次分析,对前人所下的制度定义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正;并应从制度的执行力、人类的发展历程和交易过程三个方面对制度的本质进行探讨。
  [关键词]制度;制度的本质;执行力;产权;交易费用
  
  一、制度概念的演变
  
  经济学理论的三大传统柱石是——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随着经济研究的深入,新制度经济学家以强有力的证据向人们表明,制度是经济理论的第四大柱石,并由此引致了经济理论的一场革命。随着经济学界对制度研究的日益深入,人们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制度的含义进行了日益广泛的探讨。
  凡勃伦在1899年将制度定义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他是旧制度经济学中最早给制度下定义的人。而旧制度学派的另外一位代表人物康芒斯认为:“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为控制个体行为。集体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储备银行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而关于集体行动是如何控制个体行动的,他认为:“为个人决定这些彼此有关的和交互的经济关系的业务规则,可以由一个公司、一个卡特尔……一个政党或是国家本身规定和实行。……业务规则有时候叫做行为的规则。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课税的规则。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或是合法的程序。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可见,在康芒斯看来,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虽然康芒斯把组织和制度混为一谈,认为组织内部的业务规则是制度,各种组织也是制度,在理论界有所争议,但是在对于制度的定义上,还是为后人所认可的。艾尔森纳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尼尔对制度特征的归纳更为精细严谨些,他认为,从广义上讲,制度暗指一种可观察且可遵守的人类事物的`安排,它同时也含有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舒尔茨在1968年也阐述了自己对制度的理解。他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显然,舒尔茨与康芒斯的制度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下定义最多的。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等书中都对制度有所界定,只不过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其实质是一样的,即制度是一种“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其它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如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以及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对制度所下的定义也并不与前人的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因此,综上所述,在新旧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无非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
  这个定义已被学术界所广泛接受,但是笔者对此却略有质疑。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新古典经济学在进行经济研究中忽视了对制度的分析,“经济学家在陈述经济模型时的一个积习难改的特征是,他们并不提及制度”;大量(新古典)“增长模型就是将制度视为‘自然状态’的一部分,因而制度被剔除了。在他们看来,这些制度不会发生变迁,他们或者是外生的,或者是一个适应于增长动态的变量。”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静态的,是可以忽略的,制度经济学家们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批判,他们认为制度是动态的,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在他们借助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时,有时却也会犯与其同样的静态的方法论上的错误,在制度的含义的认识上,就是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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