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

时间:2020-11-09 17:18:00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

摘要:内外资两种所得税制产生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在创立初期曾起到了引进外资、弥补资金短缺的作用,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但是它的持续性从一开始就受到了质疑,弊端也逐渐的显现。本文简要阐述了两种所得税制产生的历史轨迹,比较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差异,并从多角度分析了该税制的弊端,并总结出比较系统的改革建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问题的产生背景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数次重大改革。建国之初是一种前苏联模式的统收统配的中央集权体制,连续实行了20年之久。1980年开始改行“分灶吃饭”的分权体制。1988年后又改为递增包干、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总额分成、定额补助等多种形式的“大包干”管理制度。然而所有这些改革,实际上均未跳出计划经济财政框架。在经济形势的逼使下,1994年终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跨出了决定性的、带有革命意义的一步,即分税制,由行政性分权跨入了经济性分权。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贯彻了中性、公平的原则,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种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设一个单独的税种,并分别由《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国际上,一般一个国家都是一套税制法规,对内外资企业用两套税制是比较少见的,况且这种“逆向歧视”的法规也是非常罕见。但历史地、客观地看,这个国际税法史上的“异类”在那个年代,却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合理的,也是非常及时的。它适应了当时我国对外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现实,弥补了投资环境体制的缺陷,为外资“创造”了较多的投资机会,从而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争取到了大量宝贵的外资资金,促进了我国的开放步伐,使国内企业学到了许多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发展,调整了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利用外资十分有限,但自改革开放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合同外资额已超过1000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600亿美元,2004年全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600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65277个,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目前已有400多家来华投资,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重要动力,目前占外贸总额的55%;过去10年来,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FDI)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10%左右,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我国自1993年成为吸引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戴相龙认为:从1980—1999年间,中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直接和间接贡献。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入世前内资企业具有市场准入的优势,但现在随着中国入世四年期满,中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已大幅度降低,对外资的各项要求,如外汇平衡、出口、当地成分,都已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双轨制模式,已经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其负面效应也正在逐渐凸现出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迫在眉睫。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于2005年06月曾指出:“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样做虽有失公允,但有利于吸引外资和扩大开放,是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更加开放,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比外资企业高,既不利于平等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必须要尽快完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把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合并起来,在适当调整税率的同时,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促进公平竞争。”我国现阶段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总体负担状况1992年以来内外资税收收入及其所占比例如下表表1:1992-2004年中国税收收入、内资税、外资税以及内外资税比年份总税收收入(亿元)内资税(亿元)内资税占总收入的比例(%)外资税(亿元)外资税占总收入的比例(%)内资税与外资税之比19923296.9721.821.912.30.458.719945070.8639.712.648.10.9513.319955973.7753.112.674.21.2415.019967050.6811.511.5104.41.487.519978225.5931.711.3143.11.746.519989093.0856.39.4182.52.014.7199910315.01009.49.8217.82.114.6200012665.81444.611.4326.12.574.4200115165.52121.914.0512.63.384.1200216996.61972.611.6616.03.623.2200320466.12342.211.4705.43.453.3200425718.03141.712.2932.53.633.4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994~200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国税制改革》(1992~2002)注:“企业所得税”简称“内资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简称“外资税”,“总税收收入”简称“总收入”,“总税收收入”并未扣除“出口退税”,年为税收快报数,以前年度为决算数。年数据来自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国税制改革》(~2002)刘佐,该年的“内资税”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三者之和。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内资税的比重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稍微下降,这主要是因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从55%降为33%,而当时国有经济在税收贡献中占有绝对的优势。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私营经济的壮大,内资税的比重又反弹到原来的水平甚至部分年份超过了1994年,由国营企业降税所带来的影响逐渐消失。外资税的比重自1994年后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表明对外资实行较国内企业优惠的税率确实吸引了不少外国资金,促进了外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其纳税规模增大和纳税比重的提高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展速度快于内资企业的发展速度,这也可以从内资税与外资税不断缩小的比例中看出。但是内资税的比重自2001年后并没有很大的提高,说明实行较内资企业税率优惠的政策效应逐渐消逝,外资到中国投资看中的不仅仅是优惠的所得税税率。二、税收逆向歧视的主要表现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因此,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对内资企业的歧视,主要表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税率两个方面:1.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目前,内外资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前扣除规定和标准不同。主要是坏账准备、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以及捐赠支出的列支规定不同。如对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内资企业不得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而外资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则没有限制,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再如在业务招待费开支上,内资企业不分行业,一律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是分行业,依据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按不同比例计算在税前扣除。第二,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而外资企业由税法规定。再如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规定,内资企业为原值的5%以内,外资企业则为原值的10%以内。再如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而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则要征税。2.在内外资企业税率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所得额30%征税,另征3%的'地方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由此可见,内外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税率是一样的,都是33%。差异主要来自优惠税率。事实上,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是11%。而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为23%左右。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3.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不统一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例如外资企业在生产性领域、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普遍享受“两免三减半”、“五面五减半”等所得税优惠期限长的优惠措施,对出口导向的外资企业,规定凡是出口产值超过总产值的70%,其所得税进一步减半,另外规定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措施;而内资企业却远远没有这样的优惠政策,税法只是规定新办企业、在各开发区注册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在第一年至第五年内,分别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开发区外资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如果再加上其他的税务优惠,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平均税负只有11%。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内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税收待遇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这将内资企业明显置于不利地位。如果说以前在受到较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限制的情况下,外资企业享受税收的“超国民待遇”,有利于外资与内资的公平竞争,避免对外资歧视的话,那么在非税收待遇方面已经基本趋于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则无疑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即所谓的“逆向歧视”。实行两税分置的弊端分析这种对内外资实行两种所得税水平的“两税分置”的做法在初期曾经起到吸引外资流入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做法所预期的正面效应正在逐渐消失,而其弊端则不断的突显。一、引进外资的效力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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