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管理风险控制模式选择上

时间:2020-11-09 17:17:06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企业年金管理风险控制模式选择上

2004年5月1日,《年金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市场关注的热点,主要还是企业年金入市的方式、企业年金投资股票等产品的比例等等。实际上,从企业年金的内在运行看,制约企业年金市场能够有多大发展空间的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是整个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水平与状况。这就需要深入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特征,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企业年金管理风险控制的基本特征  企业年金管理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到一般养老金的缴费核定和征集、基金核算和财务管理、个人专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保管、基金待遇审核支付等过程,还涉及到方案设计、计划报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等项工作,风险控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这是由企业年金的资金性质所决定的。同时,由于企业年金管理过程的复杂性,且参与者众多,因此,它会具有相对较长的风险控制链。  1、企业年金的性质决定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的基本功能就是要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退休后提供一部分收入来源。如果说,基本养老保险60%的目标替代率(即员工退休后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中获取相当于退休前水平60%的收入)能够使员工退休后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那么,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则是使参与计划的员工在退休后生活水平不致下降太多。从本质上来说,企业年金的性质和基本养老保险类似,都是员工在退休之后的“养命钱”,这一性质决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具有强烈的低风险偏好,对它的管理应是低风险导向的,使年金资产在相对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反过来,风险控制措施得力与否也决定了企业年金计划是否会具有足够吸引力,能使员工积极参与,所以,它也是到企业年金长远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  2、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控制链长  根据有关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将实行个人帐户管理,所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受益人等。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会形成各种关系。  不难发现,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许多个当事人,尤其是投资管理环节,可能会选取多家机构,分别运作。因此,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控制链条较之一般的资产管理或基金管理业务显得更长。  此外,企业年金管理无论对于监管当局、对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还是对于完成帐户管理、托管、投资等功能的机构而言,都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法规体系还有待补充完善,受托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的理念、原则、风格及需求等也都还需要有了解、适应和熟悉的过程,我国的金融市场和监管体制也正处于重大改革和创新阶段,这些都有可能给企业年金管理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  二、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及其种类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等互相联系的不同阶段。准确识别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风险,并对其进行合理分类,是进行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一步。  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最终目的是为参与该计划的员工提供退休后的一部分收入来源,因此,在整体上,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控制也应从受益人的角度出发,关注他们从参与计划后,直至取得最终收益的过程中,主要面临哪些风险;另一方面,作为资产管理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中主要扮演的角色就是投资管理人,因此,需要重点分析的是投资管理风险。  1、信用风险  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信用风险,是指在活动中,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的各个参与方发生违约行为的风险。从图1中不难发现,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开展的。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而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这两种关系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基于对受托人或代理人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所以,受托人或代理人的信用如何,是一个十分引人瞩目的,信用风险也就成为了进行企业年金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风险。很地,企业和职工都希望受托人能够真正代表他们,克尽职守地履行信托合同,监督企业年金的运作,保障他们的利益;而勤勉尽责的受托人也希望能够找到合适的、具有良好信用的机构,开展帐户管理、年金基金托管及投资管理等工作。  但是,与公募基金相比,企业年金涉及的当事人更多,特别是对年金资产保值增值负有重任的投资管理人可能会交由多家机构分别担任,这就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数量,从而加大了在各当事人中发生违约行为的可能性。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企业年金也不会像公募基金一样,采取面向整个市场、完全公开的方式,而是仅仅面向相关当事人及监管部门进行披露。公开方式的一个优点在于,即使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例如机构或个人、独立评级机构,也可以定期得到关于基金投资组合、运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它们的介入扩大了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的参与者范围,会在外部形成更为强大的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勤勉尽职。  年金的运作则没有这样高的透明度。虽然相关法规为保证透明度,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但是,信息的接受者通常只包括当事各方,以及监管机构,范围远小于公募基金。相比较而言,企业年金运作受到的市场约束较之公募基金要松散。  信用风险最终的表现形式是违约,而违约又可以表现为很多具体形式,举例来说,帐户管理人未能够按时并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托管人未能安全保管企业年金资产,致使其蒙受损失,投资管理人超越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或比例进行投资,等等。另一方面,投资管理中的一些风险,也常常最终通过信用风险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