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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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有关法学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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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实践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法中的,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明确承认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存在着会见权难以落实、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以及易受刑事追究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其立法、司法及文化方面的原因。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立法上存在着缺陷;有关司法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和传统诉讼观念;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缺少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从各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应当设立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义务;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经过侦察机关批准;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给予保证。另外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设定辩护律师在场权、确立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等都应当拥有保障权利。并通过确立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和在场权来进一步保障和完善其诉讼权利。本文通过对辩护律师及其诉讼权利的概述,全面和纵深地剖析我国现行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护提出了若干改革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辩护律师 诉讼权利 在场权 刑事责任豁免权

  Abstrac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litigation rights of the defense counsel made ??a clearly defined, but the law gives defense counsel the right of action is actually not guaranteed. In practice, lawyers in the review of the prosecution and trial stages is the identity of the defend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which explicitly recognized in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lawyers involved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re is met with the right difficult to implement, marking difficult,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is difficult and vulnerable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has its own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cultural reasons. China's defense lawyer's right of action is difficult to exercise because there are many, the existence of defects such as legislation;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judicial officer's right to exist and the Concept of Procedure; legal workers of our country's lack of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and cultural unity.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must be met with the right, marking the right to investigate and collect evidence such as the right of defense lawyers litigation rights in all aspects be fully protected, it should be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officers to the suspect, the defendant told obligations; clear that lawyers meet with the suspect without having to go through reconnaissance organs for approval; guarantee is given the time and conditions of the meeting. In addition, marking the right, the right to investigate and collect evidence, set the presence of defense counsel the right to establish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defense counsel immunity and so should have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criminal liability immunity and the presence of the right of defense counsel to further protect and improve their litigation rights. In this paper, an overview of the defense lawyers and their litigation rights , comprehensive and in-depth analysis of China 's current defense counsel to exercise a right of action exists and the reasons for ,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defense counsel litigation .

  Keywords: defense lawyer right of action the presence of the right of criminal liability immunity

  目 录

  摘 要……Ⅰ

  Abstract……Ⅱ

  第 1章 引言…… 1

  第 2 章辩护律师及其诉讼权利的概述…… …2

  2.1辩护律师概述……2

  2.1.1辩护律师与辩护人……2

  2.1.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问题……2

  2.2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概述……2

  2.2.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2

  2.2.2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3

  2.2.3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3

  第 3 章 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

  3.1 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4

  3.1.1易受刑事追究……4

  3.1.2会见权难以落实……4

  3.1.3阅卷难……5

  3.1.4调查取证难……5

  3.2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的原因……6

  3.2.1立法上存在着缺陷……6

  3.2.2有关司法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和传统诉讼观念……6

  3.2.3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缺少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6

  第 4 章 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及完善……8

  4.1关于会见权的保障……8

  4.1.1设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义务……8

  4.1.2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经过侦察机关批准……8

  4.1.3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给予保障……9

  4.2阅卷权的保障……9

  4.3调查取证权的保障……11

  4.3.1赋予辩护律师享有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平等的调查取证权……11

  4.3.2赋予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授权调查的权利……11

  4.3.3设置辩护律师的证据保全申请权 ……12

  4.4 设定辩护律师的在场权……12

  4.5确立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13

  第 5 章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致 谢……16

  第1章 引言

  律师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要求,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原刑事诉讼法而言,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方面,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利,可以说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我们仍应当看到,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对于律师辩护仍有诸多限制,律师辩护在现有的条件下很难获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说是苍白无力。因此加强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推动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2章 辩护律师及其诉讼权利的概述

  2.1辩护律师概述

  2.1.1.辩护律师与辩护人

  关于辩护律师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1].辩护律师只是辩护人的一种,除律师可以充当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因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质,同时比其他辩护人享有更充分的诉讼权利,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能够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2.1.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问题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这是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的。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在侦察阶段介入到刑事诉讼中,但未就律师在此阶段的诉讼地位予以明确规定。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侦察阶段的律师应当是辩护人[2].我认为,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能得以更好地行使及相应的义务得到履行,应当界定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为辩护人身份,而且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并与国际发展趋势相一致。以下在探讨时,将侦查阶段的律师视为辩护人。

  2.2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概述

  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2.2.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们了解有关案情;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取保候审(第96条)。

  2.2.2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36条);有权依法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等收集、调取证据(第37条第1、2款)。

  2.2.3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出庭参加诉讼(第154条);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发问(第155条);经审判长许可,还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56条);有权对当庭出示的物证、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第157条);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59条);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进行辩论(第160条);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180条)。此外,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检、法机关采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第75条)。

  第3章 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

  3.1.1 易受刑事追究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8月21日,河南焦作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于萍、助理律师卢鑫接受的犯罪嫌疑人马明刚家属委托,担任马明刚的一审辩护人。2000年11月3日,于萍律师指派其助手卢鑫前去阅卷。在其复印材料结束后,马明刚的亲属提出将复印的案卷留下来看看,卢鑫未同意,并答复需要请示于萍律师。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立即用手机与于萍联系,于萍在电话中交待卢鑫将案卷留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卢鑫照办了。2000年11月11日,于萍又将案卷的卷宗复印材料交给了马明刚的妻子,致使该人携卷找到有关证人出具假证。2000年12月22日,河南省沁阳市检察院以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为由,对其立案侦察。2000年12月25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刑事拘留。2001年1月8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逮捕。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萍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徒刑一年。于萍不服判决,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萍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于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终审判决于萍律师无罪。该案的发生在全国律师界引起较大反响,给律师参与刑事辩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据调查:1997年至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 [3].而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在事关被告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全国已有200多位律师在履行职责时被捕。” [4].“ 在这种情况下,遂有”不敢替‘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中国律师“一说” [5].此可知,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存在着易受刑事追究这一问题。

  3.1.2 会见权难以落实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但侦察机关往往利用强大的职权为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具体表现在:一是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会见都要经过侦察机关批准或变相批准。二是对一般案件也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会见。三是不及时安排会见,以种种理由拖延安排会见时间。四是限制会见的谈话内容。会见时侦察人员一律在场,不允许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谈案情。

  3.1.3 阅卷难

  虽然“新《律师法》第34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针对性地解决了‘阅卷难’的问题”,但是在辩护律师阅卷的工作机制上还要完善[6].一些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交给法院的卷宗中,只有证据目录,没有原始证据或复印件。事实上,“律师只查阅诉讼文书,充其量可了解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若看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对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无所知,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能否免刑等问题提出恰当的辩护意见则不太现实[7].”律师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往往受到检察机关的种种限制。有的不让律师查阅证据和诉讼文书的事实部分;有的只给看鉴定结论不让看技术性鉴定材料;有的对律师阅卷的场所和时间作不必要的限制,使律师无法正常阅卷,更没有条件进行必要的摘记;还有的规定不论律师是否复印材料,只要阅卷就收5到10元费用。

  3.1.4 调查取证难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从形式上看,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事实上这种调查取证权很不完全。首先,律师在向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调查时必须在征得证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其次,律师在向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及其一方证人调查时要受到双重限制,既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又要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也就是说,无论辩护律师向有利害关系还是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调查时,只要他们不同意,不需谈及任何理由,辩护律师均须无条件服从;三是律师的申请权,当证人不同意提供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调查收集证据决定权在于检察院、法院,如果“两院”不同意代律师调查取证,那么律师也毫无办法。

  3.2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的原因

  阻碍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3.2.1 立法上存在着缺陷

  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易受刑事追究,与我国立法上对律师权利保护不充分有直接的联系[8].首先,从现行的《律师法》来看,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法律责任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其次,《刑法》第306条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律师极易可能因法律对“帮助”“引诱”无明确的规定而无端地受追究刑事责任的威胁。尤其是该规定把律师作为伪证罪的特殊主体是在立法上对律师的一种歧视,使人产生律师更容易犯伪证罪的嫌疑。再次,立法上没有具体规定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对侵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缺少制裁。这些也影响到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