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案件法律文书“说理式”改革

时间:2022-12-26 02:21:1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民行案件法律文书“说理式”改革

  民行息诉是检察机关1项关乎社会稳定,树立司法权威非常重要的工作。随着民行申诉案件的增多,民行息诉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民行案件法律文书的说理式改革的规范化势在必行。

民行案件法律文书“说理式”改革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民事行政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以深圳市为例,该市两级法院每年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都在9万件左右,该市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也达到了600件左右。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法院判决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对于这类案件,如何更好地促成申诉人服判息诉,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已经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也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有民行案件法律文书的规定及其分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不符合抗诉(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如何处理未作出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中的法律文书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不抗诉的案件,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发《终止审查通知书(填充式)》;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决定不予抗诉时使用《不抗诉决定书(填充式)》;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决定不予提请抗诉时使用《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填充式)》。从这些规范的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仅有《终止审查通知书》是唯1能针对申诉人送达的,而且只适用于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制作,其他法律文书均是针对下级检察机关即检察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且上述所有法律文书全部是格式填充式文书,没有要求载明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该规则对终止审查的情形和不抗诉决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并在第2107条规定了对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该规定使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变为《终止审查决定书》和《不抗诉决定书》两种法律文书。另外,规则第6条第5项把对不服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而再次申诉作为不予受理的情形之1,使息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保障。然而,该规则对不符合(建议)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的处理及对1998年规范的法律文书的制作样式内容仍未作出补充或改进的具体规定。

  可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现行规定,对于决定不提起抗诉的民行案件,人民检察院1般采取送达填充式法律文书的办法或者不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然而,这种做法显然不太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申诉人往往在得到《终止审查决定书》和《不抗诉决定书》后仍向办案人员纠缠不休,大大增加了息诉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此外,这种做法在1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办案人员处理案件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

  ■民行案件法律文书规范化的实践和立法建议

  为了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也为了规范自身的办案行为,该院在处理民行案件时,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决定把填充式的法律文书改成说理式的法律文书,在决定中向申诉人载明理由和依据。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说明理由的不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对于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2102条规定的情形的,则适用《终止审查决定书》;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我院有抗诉权的,制作不抗诉决定书,载明理由,送交申诉人;我院有建议提请抗诉权或者提请抗诉权的,制作不建议提请抗诉决定书或不提请抗诉决定书,载明理由,送交申诉人。

  事实证明,对于决定不提起抗诉的民行案件采用说理式的民行法律文书,详细阐述理由和依据,让申诉人不仅知道结果,还知道“为什么”,甚至还帮其指出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申诉人接到法律文书后,知悉了人民检察院办案的依据和理由,也不再反复找办案人员要求解释,不再怀疑办案人员的暗箱操作。申诉人服判息诉既减少了有关部门上访的压力,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还规范了办案人员办案的行为,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升了检察机关公信力。

  在民行检察的工作实际中,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普遍行使上诉权,但由于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甚至地市级检察院抗诉权的行使也越来越少,而民行检察系统“倒3角”的人员分布格局,也不能适应上级检察院大量交办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的需要,这其中有关民行的不提请抗诉书、不建议提请抗诉书的适用将越来越多,因而,对民行案件法律文书特别是对适用于基层和地市级检察机关的案件法律文书作出规范,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王惠玲 陈冠羽

【民行案件法律文书“说理式”改革】相关文章:

法律文书的写作论文09-19

银行改革――当前中国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05-29

刍议刑事司法改革06-09

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06-04

村治改革,组长何去何从06-02

析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05-29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06-02

改革:过程比结果更重要05-29

论文范文如何从高考改革趋势看地理教学改革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