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刑法观看刑法解释

时间:2020-09-26 10:20:41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从实质刑法观看刑法解释

    古人云:\"先王立法置条,皆备犯事之情也。然人之情无量,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御无量之情,则法之不及人情也。\"这段来自《刑统赋解》的摘录,表述了在古代中国的刑事法规中的\"法有限而情无量\"的矛盾所在。关于这一点,古今皆然,均为考量法律价值的命题。不同点在于,古代社会为尽可能多的表现刑律贯输的人情世故,常常援用类推解释和比附征引,从而克制成文法的缺陷。如今刑法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点,划清了公权利和私权益之间的分水岭,从而根绝了类推的存在。固然对我国刑法于97年变卦之时,仍有学者代表少数派的声音,试图挽留类推制度于刑法之中的存在,但最终还是顺应世界刑法开展潮流,也从侧面表现了我国司法经历的积聚和立法技术的进步。97年新刑法颁行已14年有余,期间刑法解释学处于开展的繁荣时期,刑法学者对此也展开了剧烈的论辩,正所谓\"学术之盛需求学派之争\",关于方式立功论和本质立功论之争在学界著作中也有所表现,主要表现为方式解释论和本质解释论的学说对立。本文拟从本质刑法观的视角,讨论刑法解释的合理办法论适用问题。
  一、从罪刑法定准绳的肉体透视本质刑法观
  罪刑法定准绳的根本含义来源于拉丁文\"nullum crimen sine lege,nullum poena sine lege\"。\"\"即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则不处分\"。罪刑法定准绳开展初期,设立的目标是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证人权,在司法理论中运用请求表现为:排挤习气法、否认不定期刑、制止事后法以及制止类推和扩张解释。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自在竞争资本主义开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罪刑法定准绳的价值观念也由保证人权向维护社会转变,而表现其本身的便是从方式的罪刑法定准绳到本质的自我嬗变。本质的罪刑法定除了请求方式的罪刑法定所强调的刑法标准和程序的完备外,更请求刑法标准在内容上必需契合公平、正义之理念;必需思索民主和社会的准绳,强调个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服从;在传统方式的人权保证根底上,愈加强调本质的人权保证。在陈兴良教授看来,\"实践上,在与方式的罪刑法定准绳相对应意义上的`本质的罪刑法定准绳,最初是从意大利的本质的合法性准绳中引申出来的。\"该合法性准绳同样具备方式和本质的双重侧面,而意大利的通说是以方式的表述意义为\"合法性准绳\"的内核,排挤本质性的侧面。意大利刑法学家曼多瓦尼指出本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准绳的倾向性表现为:(1)从法律实质来看,反对\"恶法亦法\",该准绳中的法只能是表现正义价值指引下的\"法\";(2)从立功实质来看,强调\"无社会危害不为罪\",在认定立功时能够行为无社会危害,直接撇开法条的标准予以出罪认定;(3)强调社会本位,把社会生活的维稳和社会利益的需求作为刑法的首要任务。笔者以为,曼多瓦尼的主张从刑法本身的根基上是有违近代的法治国理念,该认识是一种极端的本质刑法观的表现。陈兴良教授以为该学说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如出一撤,\"无社会危害不为罪\"的对应面便是\"有社会危害便为罪\",以此突破方式拘谨,透过本质扩展了刑法适用范围。
  笔者以为,\"方式\"与\"本质\"之争暗含的是对刑事法管理念的差别,基本且突出的表现为看待刑法的价值选择问题上,假如把法律确实定性作为第一要义,以保证人权为刑法的终极目的,法律的公正内涵需借助于外在的表现方式而予以本质应然性表达出来,前者则是当然之选;相反,假如从社会本位作为动身点,坚持对社会利益的维护应为刑法的首要任务,个人的价值存在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背后,那么后者便为该理论喜爱。这种根本价值观的抵触,特别凸显了个人自在和社会维稳的抵触,而这一抵触在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更为明显,并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而愈加剧烈。
  二、本质刑法观下的刑法解释
  正所谓\"徒善缺乏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为使精英立法由言语文字应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刑法需求解释。\"解释者运用言语解释成文法的过程,常常表现为法律的文本意义与解释者个人经历及思想的互相降服过程。\"[1]现行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准绳之后,我国刑法学界初步产生了方式的解释论和本质的解释论之间的学术争论。前者如阮齐林教授所提出的\"罪刑法定准绳确实立,还将招致刑法解释办法论的转变,即由注重本质的解释转向注重方式的解释\"之结论,后者则是张明楷教授所提出的\"只要从本质上解释立功构成,才使契合立功构成的行为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见地。同样主张本质解释论的前田雅英等教授以为\"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需以法条的维护法益为指导,然后在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涵义内肯定构成要件的详细内容,并且将字面上契合构成要件、本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扫除于构成要件之外\"。关于此种争议,必需看到解释学首要是作为刑法研讨办法论的工具,虽然张明楷教授提出\"解释学的问题超出了单纯的办法论,它是办法和谬误的统一,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本体论的问题,是哲学的最基本问题\"。但并不能承认本身工具办法价值是解释学存在的首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需明白解释的目的是什么,其存在的根基是什么。赵秉志教授指出,\"刑法学了解释为这些问题提供了经历丰厚和认识精确的解答。刑法标准的明白,定罪量刑条件的厘定,契合刑法解释的对象------刑法条文的司法应用。\"而当前司法和执法部门过于强调刑法条文的理论操作,希望上级部门作出可直接适用的规则,而此种情形恰恰存在于\"刑法解释的边境\"问题之中。\"所谓刑法解释的边境是指入罪解释的边境,这是一个逻辑前提。……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在对法无明文规则,依照本质解释论的表述,在法律没有方式规则的状况下,能否经过刑法解释予以入罪?只要在这一问题上,才存在方式解释论与本质解释论之争。\"[2]笔者以为,方式解释论和本质解释论并不存在基本意义上的抵触,两者关于刑法的目的完成和正义理念的追求并不存在偏颇,主要的辨别还是在于如何肯定罪刑法定准绳下的刑法解释的边境。当前学界关于两种解释论的争议,在很大状况下疏忽了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要件。在这一点上,刘艳红教授以为:\"本质的刑法解释……更注重严厉控制解释的尺度而只将那些值得处分的行为解释为立功,从而完成对国民权益的充沛维护,完成刑法保证公民的自在人权的目的。\"以此坚持本质刑法解释论更有利于完成刑法学的目的,即维护法益和保证公民的自在人权。
  三、结语
  综上,本质的刑法解释论就是对作为方式标准而存在的刑法条文背后所包含的刑事正义的理念价值追随,刑法解释首要作为法律技巧和办法工具存在,更是以科学的价值判别引领法律实务界对刑法本身停止实证化办法的运用。从这一点来说,本质解释论的运用不只是刑法学的理论问题,更是刑法研讨办法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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