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析著作权侵权的回责原则

时间:2020-07-30 11:22:2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再析著作权侵权的回责原则

一、对著作权侵权回责原则几种主要学说的评析
  
  回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著作权侵权的回责原则是著作权侵权领域的核心题目,是明确著作权侵权责任回属的关键所在。根据民事立法和民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民事侵权的回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著作权法学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适用何种回责原则存在很大争议,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一元说即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和二元说即主张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等其他回责原则。
  (一)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评析。过错责任原则的单独适用一方面会将著作权人推向举证的困境,导致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负担上的倾斜;另一方面对于著作权的即发侵权,侵权人对著作权人停止侵害的要求经常会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来对抗著作权人,无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二)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评析。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独立的回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运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在过错责任原则基础上实行举证责任颠倒,实质还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使受害人免除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权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三)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评析。知识产权之所以对权利人进行保护是为了鼓励知识创新、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将构成对著作权人的过度保护,缺乏公道性。此外对于作品的使用还具有传播先进文化、科学技术的公益目的,因此不能要求过于严格的回责原则。
  
  二、我国著作权侵权回责原则立法现状
  
  (一)《民法通则》及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责任法》未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规则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而《著作权法》第46、47条固然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行为及责任形式,但对于这些侵权行为究竟适用何种回责原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著作权法》第52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过错推定原则,乃立法之进步,但仍没有区分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于依该条规定假如侵权人能证实其发行或出租有正当来源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完善著作权侵权回责原则的探讨
  
  (一)立法完善
  1.在《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行为和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对于这些侵权行为适用的回责原则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将在下文中作出具体分析。
  2.《著作权法》第52条没有区分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且在语言表述上与《专利法》和《商标法》不一致,因此笔者建议将其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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