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法属性

时间:2020-10-28 09:46:23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法属性

[摘 要] 人们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一般都是从民事权利的意义来理解的,而在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作为人身权、财产权的享有者,其履行义务的对方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所承担的相应义务较为特殊:行政主体不得以行政权力加以侵害;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加以保护;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确认并授与这些权利;行政主体要保证公民一方这些权利的实现等等。行政主体对应义务的多样化,实际上已反映了公民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财产权,在行政法领域已成为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法属性的人身权、财产权,两者具有差别。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可以表现为:人身、财产不受行政权力非法侵害的权利;、事业单位的`经营治理自主权,对行政主体非法侵害人身、财产的抵制权利;人身、财产利益的取得权,人身、财产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行政契约权,人身、财产权益受行政权力违法侵害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正确熟悉和把握这种差别,十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效实现和保护。

【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法属性】相关文章:

1.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2.论商业预付卡的本质属性与法律规制

3.浅谈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4.试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

5.众筹的法律的属性

6.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7.计算机设计作品的功能属性与实验属性论文

8.在HTML中的tabIndex属性

9.共享出行的金融属性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