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

时间:2024-09-22 05:03:31 法学毕业论文

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

法的模糊性是指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确定性,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关系(界限)的交叉性,经济法既定主体身份的重叠性,经济法调整的非单一性。

  本文经济法的模糊性,试图解释经济法争论多、分歧大、观点不能同一的现象,目的在于澄清思路,把握正确的研究方向和方法,使学术界对研究对象的特性有更深进的熟悉,以利经济法研究的。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模糊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模糊性,是指它具有不确定性。调整对象的不确定性并不是说经济法没有调整对象,而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恒定不变的,不能确定为某一类固定的关系。它不是一种静态的经济关系,而是处于动态的经济关系,并不时刻在某一处社会关系中存在,而是经常发生变化,由于国家不必也不应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

  经济法学界固然争论较多,但以下则是共叫: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当市场“失灵”的时候,才发挥“国家之手”的作用,由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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