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运用

时间:2020-10-26 17:04:5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运用

摘要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为第三人利签订立的合同都可以适用第六十六条,连带之债也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分之债中,因各债务对各债权相互独立,故发生原因即使为同一合同,除非一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分的,各债务人可就自己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亦有适用第六十六条的余地。双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返不义务,因在上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极为相似,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当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援用第六十六条拒尽履行返还义务。瑕疵履行也可权援用第六十六条。在种类物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有瑕疵之物时,买受人在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前,有权援用第六十六条规定。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一方已受领履行后,不得以对方没有全部履行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尽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只能就对方未为履行部分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受领迟延受领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关键词: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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