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运用

时间:2024-08-19 12:54:06 法学毕业论文

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运用

摘要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为第三人利签订立的合同都可以适用第六十六条,连带之债也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分之债中,因各债务对各债权相互独立,故发生原因即使为同一合同,除非一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分的,各债务人可就自己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亦有适用第六十六条的余地。双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返不义务,因在上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极为相似,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当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援用第六十六条拒尽履行返还义务。瑕疵履行也可权援用第六十六条。在种类物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有瑕疵之物时,买受人在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前,有权援用第六十六条规定。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一方已受领履行后,不得以对方没有全部履行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尽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只能就对方未为履行部分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受领迟延受领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关键词:同时履行

【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运用】相关文章:

浅谈对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理解与适用03-28

论“提供担保”义务的履行规则03-18

论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的运用03-23

论公允价值的本质及现实运用03-25

目的论在广告翻译中的运用03-03

票据抗辩题目浅析03-24

论重整制度12-04

论企业履行员工责任的价值分析与有效途径03-18

论“老子的思想”在营销服务中的运用03-02

论关联理论在西方影视翻译中的运用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