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学基本范畴的六大问题

时间:2020-08-27 17:37:1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检察学基本范畴的六大问题

邢永杰 刘卉
 
背景:检察学基本范畴是检察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元素。任何一门学科,在某种程度上,只不过是通过一定的逻辑方式将一系列范畴予以体系化的结果。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应建立在检察学基本范畴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学的基本范畴”确定为2008—2009年度重点课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申报了该课题并组成联合课题组,对此进行专题研究。
    2009年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联合主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2009年度重点课题———检察学基本范畴专题研讨会”。来自理论和实务界的3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

    —、检察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价值和意义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检察学基本范畴是建立检察理论体系和检察学学科的基石,对检察学的基本范畴进行研究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认为,从检察学、检察制度、检察理论的发展这个角度来看,设置检察学的基本范畴这一课题很有必要。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石少侠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检察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学科内部的基本范畴是构成一个学科的基本组成单位,正是基本范畴有机结合,才组成了一个范畴体系,从而最终形成了一个结构优化、体系完整和相对成熟的学科;另一方面,基本范畴问题也是表明一个学科能否独立的基石性的问题,从一些相对成熟的学科如商法学、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来看,对基本范畴问题的研究是所有学科都要经历的,而且对此问题的探讨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逐步深入以致形成一定共识。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认为,研究检察学的基本范畴是为了推进检察学的研究,要成立一个学科需要有支撑它的基本元素,理论上要有基本的内容、基本的观点,只有这样,学科才会被认可,才有发展的潜力,这个支撑学科的基本元素就是基本范畴。研究检察学的基本范畴,就是要研究哪些元素能够支撑检察学作为一个学科存在,为中国检察学的理论体系寻找基础的材料。可以说,对检察学基本范畴的研究是检察学学科建设相当重要的环节。

    二、检察学基本范畴的概念 毕业论文 论文

    对于什么是范畴,什么是基本范畴,与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

    有学者认为,范畴是主体反映客体的特征规律的基本的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有学者从两个层面界定了范畴的概念,认为:第一层面,从分类学上来说,范畴指的是最高概念,从语言学上来说,范畴是指对普遍性事物的反映和概括;第二个层面,范畴就是指类型和范围。还有学者认为,一定意义上范畴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是哲学思维的结果。哲学上有很多相对应的范畴,如物质和意识,运动和静止,系统和要素,必然性和偶然性等。

    关于检察学范畴的分类,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认为,主要包括检察学的核心范畴、检察学的基本范畴、检察学的重要范畴(有学者认为还可以叫主要范畴)等若干个分类。核心范畴是最高的,在核心范畴之下再分为若干个基本范畴。检察学的基本范畴实际上决定了检察学学科的研究范围。

    三、检察学基本范畴的内容

    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检察学包括检察机关、侦查、诉讼监督等多个范畴。但哪些范畴属于检察学的基本范畴?哪些范畴对检察学的学科建设最有意义?专家一致认为,这是检察学的基本范畴课题应该重点论证、重点解决的问题。

    对于检察学基本范畴内容的界定,目前各种说法不一,争议观点比较多,有的说是检察制度,有的说是检察权,有的说是检察活动,有的说是检察机关,有的说是检察职能,还有的说是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认为,检察学的基本范畴是检察学最基本的概念体系,即检察、检察权、检察活动、检察的组织体系,包括检察院、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郭立新认为,应该将法律监督权而不是检察权作为检察学的基本范畴,因为检察学是规范法学,必须建立在法律关系之上,如果从法律监督关系的角度去理解检察学,则检察学的很多范畴会形成比较清晰的逻辑体系,如为什么要进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需要哪些内在的要素?要发现违法行为,就要有了解权、知情权,就需要进行侦查和调查,还要有处理的权力或者是建议纠正的权力,这些都是法律监督内在的构成要素。向泽选认为,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可以构成一对基本范畴,另外可以考虑将检察权和检察权的制约,检察职能和诉讼监督,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检察活动和检察管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检察规律和检察改革等分别作为成对基本范畴。     在对检察学基本范畴的内容进行充分研讨和交流的同时,与会专家对于检察学核心范畴的界定也提出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核心范畴是检察制度,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监督,还有观点认为是检察权。

    四、检察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角度和方法

    对于检察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角度,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应该从基本理论出发,增强课题研究的宏观性、抽象性和理论性。陈国庆建议,范畴的问题应该多研究哲学和法理学,特别是其中关于范畴的一些基本方法。范畴的研究是高度原则性、高度理论化、高度抽象性的,要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把握这一问题,而不能从具体的组织法的角度,或者从具体程序的角度来研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建议对于检察官、检察权、检察一体等范畴进行梳理,并作层次划分。

    五、检察权性质的争论

    对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有观点认为,虽然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不能完全画等号。正如法院是司法机关并不等于法院所有的权力都是司法权(如法院对减刑假释的决定权以及对法官的管理等就不是司法权),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不等于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权力配置都是具有监督性的权力,把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都作为法律监督权,认为都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观点值得争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则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陈光中认为,以宪法定位的检察权来说,法律监督权应该分两个层次,第一个是广义上的,也就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按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审查逮捕权等这些权力总体来说都是法律监督权,其中公诉是检察院的核心职能,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立命之本,全世界检察机关都以公诉权作为其基本权力,离开了公诉权,则检察机关不能成其为检察机关;另外一个角度是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权,即诉讼监督(包括批捕权、抗诉权等)以及很小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的监督,如对看守所的监督。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目前对于侦查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侦查是行政活动;另外一种主张认为侦查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或者是间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一种准司法活动;第三种主张就是司法活动。陈光中认为,广义上的司法是同诉讼画等号的,对于侦查权的性质需要在中国的语境下加以解读。侦查是刑事诉讼中审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诉讼活动,因此不是行政活动,而是司法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活动都是司法活动。在中国,司法权不能等于审判权,也不能等于检察权加审判权,而应该把侦查权包括进去。

    六、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  毕业论文 论文

    中国的检察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研究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体系。研讨会上,一些专家、学者对检察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充分发表了观点和意见。戴玉忠委员认为,尽管理论上有学者对检察学有不同的看法,但检察学作为一门有自己特征的研究对象的学科进行设置是有必要的,检察学与政治学、社会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均有密切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绳祖认为,中国检察制度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度,因此应该叫做“中国检察学”以作区分。

    关于检察学的学科归类,目前有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检察学是综合性的学科,有人认为是法学的学科,还有人认为是诉讼法学的一个学科。还有人建议在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之外,设立一个实务法学,形成一个学科,专门研究司法中的具体问题,包括检察学,律师学,审判学,侦查学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认为检察学不应该属于社会学,而应该是法学,既然是一门法学,则检察学名称上改做“检察法学”更为贴切。同时,王牧还主张检察学的学科建设也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实践的根本原则,学科是为社会服务的,社会任务反映在学科里就是学科任务,因此,应从学科任务的角度确定学科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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