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垄断协议及除外制度

时间:2023-03-21 02:51:3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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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垄断协议及除外制度

摘要: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因其危害性较大,各国反垄断法都加以规制。允许部分垄断协议排除适用反垄断法,保障本国规模经济的发展。在认定垄断协议方面要注意相关市场的界定、正确处理反垄断协议与规模经济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除外制度 认定

       
  垄断协议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欧盟称限制竞争协议,德国称卡特尔,美国称联合、共谋,日本称不正当交易限制等,多表达为卡特尔。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因其危害性较大,为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各国反垄断法都对其加以规制。并非所有的垄断协议均为非法,对那些形式上符合垄断协议的特征,却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又不会造成明显的社会不公的行业或行为,排除适用反垄断法,保障本国规模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垄断协议产生的理论基础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从经济学上讲,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①垄断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市场存在竞争,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扰乱经济秩序,限制或抑制经济发展。竞争虽然是经济学和竞争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但是,由于竞争的表现非常多样化和非常纷繁复杂,人们除了列举一些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生产数量等方面为争取有利交易机会的行为外,很难给竞争下一个圆满的定义。?②普通意义上,竞争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谋取最大的利益而针对对手采取的行为。实践证明经济学家所设想的完全竞争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效竞争是可以实现的。所谓完全竞争,在经济学上,一般是指满足了下列条件才成立的情况: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卖方和买方的数量均非常的多,任何一个卖方或买方对于市场的价格都不可能产生任何的影响;任何一个卖方或买方都拥有关于市场内的价格及其他的交易条件的完整信息;在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商品是同质的,不存在差别化;存在着所有生产要素的完全可移动性,卖方、买方必须能够自由地加入或退出各种交易活动。在现实中的几乎所有市场(少数农产品市场除外)中,卖方和买方的数量均受到了限制,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产品也被差别化了,而且生产要素的移动也是不完全的,加入或退出也不是完全自由的。现实中的市场竞争是不完全的,在市场中经常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垄断因素。?③本质上,垄断限制或排斥了竞争,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禁止垄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理论的发展,与垄断概念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早期结构主义下垄断的概念是静态的,与市场结构分不开;后来向行为主义转变,垄断的概念是动态的,与市场行为分不开。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政治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我国立法也采用了行为主义的概念。1994年5月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之后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不断在新通过的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有禁止串通投标、招标的规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了两类垄断行为,即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经济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的危害性较大,但企业之间的某些协议促进竞争,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视为非法。各个国家都有除外制度,保障本国规模经济的发展。
  垄断协议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同一生产环节的企业关于价格、数量、产量、市场分割等方面的限制或排斥竞争的协议。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不同生产环节的企业限制或排斥竞争的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垄断协议适用除外
  
  1.外国的禁止垄断协议适用除外概况。德国禁止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领域较宽,包括卡特尔豁免、纵向协议豁免。日本《禁止垄断法》对垄断协议除外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总的来说包括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欧盟分为类型豁免和个案豁免。类型豁免是指欧盟理事会或者欧盟委员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特定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从罗马条约第85条第(1)项的禁止规定之中豁免出去的制度。个案豁免是指欧盟委员会对不属于类型豁免范围的限制竞争协议,根据该协议的个案情况认定其符合罗马条约第85条第(3)项的条件而予以核准的豁免。个案豁免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有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或流通,或者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对企业不强加对这些目标的实现并非必不可少的限制;对于所涉及产品的重要部分,不给予此种行为人排除竞争的可能性。?④个案豁免的授予不是绝对的,在很多方面有附加条件。美国的反垄断法从反垄断除外的立法形式上看,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反垄断法本身并没有规定适用除外的问题,而是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自身违法规则与合理分析规则这两种方法,因为美国这种方法成为垄断协议的典型范例,即使存在垄断协议除外制度的国家也不拒绝采用这两种方法。自身违法规则与合理分析规则实际上主要是美国法院解释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贸易限制规定的两种方法。换言之,在给限制竞争协议定性时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简洁明了的标准,即自身违法规则,仅仅集中于特定的行为是否发生,只要发生特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违法行为;第二种方法是考虑多种因素的合理标准,即评价被指控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据此决定其是否非法。在适用自身违法规则时,协议的目的、后果以及当事人的市场力量,都不在考虑之列。自身违法规则是刚性规则,合理分析规则是柔性规则。凡是符合自身违法规则构成要件的就不再考虑合理分析规则。豁免制度通常是权衡比较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垄断协议的性质和影响进行比较,是否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
  2.我国的禁止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将某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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