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之价值基础及其制度重构
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应该是在制度建立之初事先被确立并表述出来的,并能够在实践运作中得到验证的。应该说,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价值支撑,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即是指导人民陪审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在近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曾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陪审制度在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它面临着名存实亡的命运。长期以来对于陪审制度的存废以及如何改革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而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又再一次将陪审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上。陪审制度似乎是人类社会司法领域内一种颇有争议的现象,有的国家早已将它抛入历史的垃圾堆或者被人遗忘的角落;有的国家则对它推崇备至或者情有独钟。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除应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陪审制度的成因之外,还应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对人民陪审的价值基础进行分析和定位,从而作出合理的制度选择。

一、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之价值基础——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视角考察
现在,我国关于陪审制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陪审制有无存在的必要;二是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并因此形成相应的学说流派: “保留说”、 “废除说”和 “改革完善说”。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废之争的探讨,应当从多维的角度来进行理性的思辩与剖析,而不能仅从实效和功利主义的角度来妄言废除。尽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中存在一些令人难以满意的缺陷,但导致陪审制度诸多不足的原因并不在于陪审制度本身,而是在于我们对陪审制的运用与实施不当。当前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不是该制度本身带来的,它同司法人员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存在片面性有关,同我们的立法不完善有关,同我们正确执行人民陪审制度缺乏经验有关。人民陪审制度是追求和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治时代主题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绝不能废除,而应该在改革和创新的基础上坚持和发展。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价值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措施。陪审制机理是这一目标实现的保证,因为在现实裁判中,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陪审员既非控方,也非辩方的第三人,扮演审判者受到的干扰要比法官小得多,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来自各方的干扰,从而有助于维护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陪审制度能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督促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法官因为职业特点而整天同形形色色的案件打交道,同涉案当事人打交道,对有些社会公众看来是很严重的案件或问题,由于司空见惯而见怪不怪了,特殊的职业和习惯使职业法官失去了一般群众对事物的敏感,失去了常人观察问题的角度,远离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道德,形成法官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这一职业上的弱点容易影响办案质量,造成司法不公。而陪审员参与审判,可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克服不良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拓宽思路,用客观的常人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案件事实,使案件处理得更合情合理合法,并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职业良心。
陪审制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使选举权参与立法是实现一般正义,而陪审则是法律最后适用阶段、实现具体的正义。
陪审制度能够广泛采纳公众智慧,弥补职业法官知识的不足。由于社会分工细且专业化水平高的要求,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应该邀请专家陪审,共同进行认证,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文化、智力和专业结构,陪审员和法院发挥知识互补的实力,大大提高了法院专业化审判水平,以避免作出失衡的裁判,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法院处理案件依法办事,但法律是原则性的、是有限的条文和判例,面对丰富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规定难免挂一漏万。因此职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常常需要借鉴社会生活经验,借鉴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而法官由于其职业特点和生活圈层的限制,对社会公众公认的公平、公正原则和社会公众的良心,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经验难以全面了解和体验。当有些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而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来处理时,陪审员能够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帮助法官处理案件,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督促职业法官秉公办案,减少法官的不廉行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可以保障司法的廉洁,遏制司法腐化现象。因为“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因为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比较大。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其不相识的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从历史上看,“现在众多国家所实行的对司法公正极具重要价值的许多诉讼规则,均与陪审制度密切相关。诸如直接原则,不间断原则,言词原则以及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我国目前正进行诉讼制度的改革,而人民陪审制度的正常实施,能够促使保障程序公正的诉讼规则得以确立,不仅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而且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能够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人民陪审制度之程序公正的外在价值保障了实体公正得以最终实现的机遇的最大化。” “陪审制度似乎天然就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在某些人的心目中,它已经成为矫正我国司法不公的一剂良药。”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陪审制虽然不能直接与司法公正划等号,但毕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制度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但废除人民陪审制度则必然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 因为“较之直接的和公开的立法进攻来说,那种悄然挖掘自由精神之根基的司法篡权更加危险”。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是由人民通过普选权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同时还通过法定的常规机制参加政府的活动。在前者,人民通过选举权表达了抽象的政治意愿,在后者,人民通过陪审权实现了具体的政治意愿。陪审制和选举制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两个重要的直接结果,也是它的最终结果;它们两者在实现多数统治的政治理念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缺一不可。
历史表明,在人民主权原则得到真正尊重的时候,陪审制也获得了考虑和重视;在人民主权原则只能得到虚假的肯定或者被抛弃到九霄云外的时候,陪审制也必将受到削弱、虚化或者摒弃。陪审制简直成为人民主权原则的试金石了。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举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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