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理论应慎用

时间:2021-04-29 18:09:5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商标淡化理论应慎用

商标淡化理论是一种有别于传统商标保护模式而对驰名商标在非竞争类商品或服务上提供强保护的学说,该理论几十年来已经在欧洲和美国法院中得到应用。近年来,这一理论也逐渐开始影响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一些至公司也开始尝试着用商标淡化的理论来强化它们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如今年年初,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就抬出了商标淡化的理论,以为“北京爱心自强盲人推拿中心”申请的AKFC商标玷污、污损了自己的KFC商标,对AKFC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商标淡化的立法,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对反商标淡化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权利人提出的要求用商标淡化的理论来保护其驰名商标的要求,只能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决定是否或者如何运用这一理论。笔者通过考察欧美的反商标淡化的相关立法及其判例,以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慎重使用这一理论。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关于反商标淡化的明确规定。从法理上讲,对于公民、法人及其它民事主体来说,在民事活动中,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他们就可以往做。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找不到关于反商标淡化方面的明文规定,那么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之法理,以商标淡化的理论来追究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是不公平的,也是有背于法治精神的。当然有人以为我国的法律中有关于反商标淡化方面的规定:如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轻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的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1)而笔者以为,我国的上述规定与商标淡化的理论尚有一定的差距。首先,商标淡化理论着眼于对驰名商标在非竞争(即非相同或者非近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传统商标法混淆理论所一贯坚持得做法,而非商标淡化理论的特点。其次,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固然对驰名商标提供了“跨类”保护,但其着眼点仍在于避免他人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混淆和误导公众,而商标淡化理论却要求,不论他人的商标是否与驰名商标造成假冒、混淆或者误导,只要对驰名商标造成了“淡化”,就被以为是侵权,因而,商标淡化的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要明显强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力度。其次,商标淡化理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争议性。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127条的规定,所谓商标淡化指行为人的行为减低了他人对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力,而无论:(1)行为人与他人是否有竞争关系;(2)是否可能造成假冒或者混淆。但是该条规定在实践中却很不好把握。正如有律师在美国众议院讨论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时的反对证言中所指出的:传统的混淆理论不仅更轻易操纵,同时也完全能够应付。没有必要往建立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淡化理论,尤其是这理论正脱离产品本身,朝着类似版权和专利权一样的尽对垄断权发展,这样势必赋予商标所有人太大的保护范围,妨碍正常的贸易贸易。(2)而美国法院在适用这一理论时也出现了明显的分歧,如在Moseleyv.V.SecretCatalogue,Inc.案(也即通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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