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进,庭前证据交换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最高院规定人民法院可在庭前交换证据,但不要求必须交换证据,故此项规定不属于的强制范畴,而当事人不申请交换证据,交换后又提出新证据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实践中,各地法院庭前证据交换已远远走在最高院规定的前面,这种庭前证据交换的方式,为各地法院改革其原有的可逆性审理结构,进步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但我国庭前证据交换缺乏必要和具体的操纵规则,如证据交换的对象主要限于书面证据,上除对证据交换的范围方式,程序有所规定外,找不到其中应有的制度建设。与国外相比,我国庭前证据交换既无正当性、强制性,也无完备性、系统性。【浅析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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