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几个题目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具有一系列的优越性:一是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利的保障,避免一些轻罪出现审前羁押时间超出终极审判确定刑期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利于减少羁押看管场所花费的大量资金投进,实现国家资源的节约;三是有利于减少犯罪恶习的交叉感染,避免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根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共同羁押的环境,而发生思想恶性转变,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在熟悉到取保候审制度巨大优越性的同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取保候审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值得我们留意并加以解决。 一、取保候审适用标准的主观色彩过浓,缺乏客观标准的规制,造成了适用中的混乱现象。 1、因适用标准过于主观,造成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不均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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