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公信研究

时间:2020-10-16 18:48:24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意思表示公信研究

一、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公信的提出

  假如说民法是私人自治之法,那么民事行为正是民法之核心,是私人实现自治之手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符正当律规定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即赋予之法律效力,当事人蕴涵法律行为中的意图即得到法律肯认,实现自治。法律行为乃德国学者理性抽象之产物,对德国民法典(下简称德民)的成功编撰至关重要。[②]“法律行为”乃一抽象程度极高之概念,自德民以始,各经典大陆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将法律行为纳进民法总则中规定,体现了法律行为对民法分论如债编、物编、支属编的广泛使用性。无奈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仅聊聊17个条文[③],规定远不能满足生活之需要,以下本文讨论主要鉴戒德国法及实践,及参照英美法相关制度展开。关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关系,有学者以为两者等同,如萨维尼,今通说以为意思表示仅为法律行为之要素,在有些法律行为,如要物行为,法律行为还包括法律要求的一定物之交付行为。[④]但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即为意思表示,对法律行为之中心在于对意思表示之研究。

  德民对意思表示无明确定义,学者一般将其定义为旨在达到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达,其创制意义在于它在法律上将与法效意思相联络的表达置于特殊地位。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如何?在这里,产生了本文所要着重论述的意思表示公信。“公信”来源于民法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本意指依公示(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所表现之物权纵不存在或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之物权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以为保护之原则。[⑤]本文借用“公信”于意思表示中,意指因信赖意思表示之通常意义而为行为之人,纵表意人真实含义不存在或有异,法律仍以信赖保护之原则。

  意思表示,分而析之,即为意思+表示,对其的构成,学理有两种主张,一为意思说,早期学者多重视意思自主,主张此说。如萨维尼以为“说实在,意思本身应视为唯一重要的,产生效力的事物,只是由于意思是内心的,看不见的,所以我们需要借助一个信号,使第三人能看到,而显示意思所用的信号就是表示。”[⑥]具体而言,意思表示应构成如下:

  1.内在意思,即为法效意思,是表意人具有的追求法律效果的意欲,此为意思表示的核心,理论上,法律行为之法律效果即按法效意思产生。法效意思不只是对法效的意识,而且须达到意欲的程度,即具有自愿追求的程度,体现着一种自由。意思所学派将之特别看重。

  2.表示(表达)

  指宣示性行为,含有向外宣示一定意思内容的特性,意思说学派以为表示必须本于意识作用,并在传递内在意思的愿看下作出,所以表示包含表示意识和表示意欲。表示意识指行为人在为表达时,知悉在为表达,或说知悉他人就其表达将视之为特定的效果意思之表示。表示意欲指表意人在为表达时,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即具有传递效果意思的意图。[⑦]通俗以言之,即表示时知道自己是在为意思表示且自己想为此意思表示。

  这样,意思说学派以为表示行为、法效意思、表示意识、表示意欲只有完全具备方能成立意思表示,一个表示行为包含有三种意思要素,意思说学派对表示中意思之探求可谓至极尽,对意思表示者之保护可谓周延了。但从社会及公众角度观之,显然心中无底-表意人可主张的意思瑕疵至其意思表示不成立或无效的理由太多,如何信赖而与之交往?法律在对意思表示人真意之保护与表示人外对表示信赖者之保护之间应规定公平的`界限。

  晚近学者对意思说过于保护表意人提出批评。发难首先针对表示意识,以为无意识之表示也成立意思表示,表意人仅得依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撤消意思表示,且对相对人或第三人负信赖损害赔偿之责,拉伦兹即持此说;然后,有学者对意思表示是否需要表示意欲提出疑问,如郑玉波以为效果表示与意思之间间不容发,无表示意欲存在之余地。[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