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毕业论文-论我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时间:2023-03-05 19:53:08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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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毕业论文-论我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关键词:商务;税收;对策
摘要:在全球化进程中,经济风起云涌。本文着重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巨大影响,以及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并探讨了我国在近期以及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对“电子商务”的思路及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网络经济风起云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在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得挑战。本文着重从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思路及对策方面进行粗略的探讨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上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主要指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包括通过Internet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还包括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活动以及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网上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开展业务。所以电子商务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现有的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在按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下所从事的各种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其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国原有的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其结果一方面是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很大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又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以致于税务机关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二)对税收公平原则形成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很多情况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这势必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
(三)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不再适用电子商务,也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无纸无址”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机遇
电子商务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电子商务在给税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机遇。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 电子商务无论在消费品市场还是企业间市场都有着可发现,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前景,为我国税收直接提供了新得来源。
(二)电子商务间接地提供了“税收把柄” 每个征税点构成一个“税收把柄”, 只有把握住税收把柄,才能取得税收收入。税收把柄越完善,税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采取层层分销的方式,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仅使经营费用上升,而且使征税点十分分散,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定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包括了售前服务、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运作全过程。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产品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物流过程,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税点相对集中,税收把柄更加完善。
(三)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提供了机遇 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而且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可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账簿、凭证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觉察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以传统纸制凭据为根据的税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础,也就迫使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化。对此,我国可借鉴欧美等国家提出的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

三、商务税收对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
有关专家指出,在新条件下,每时每刻在改变着贸易的流程、面貌,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必须是灵活具有韧性的。具体说起来应把握好以下几点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形成太大的,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2、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4、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5、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6、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技术水平的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鉴于当前形势,我国应当抓紧研究、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暂不征税将有可能持续 2 - 3年的时间,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我们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策措施基本上是空白,针对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发展快,但实际交易量不大,很不成熟的特点,可采取近期、远期两步走的对策。 1、近期刻不容缓地应采取以下对策 (1)声明不放弃对网上贸易和服务征税权,密切注视与国际有关法规接轨,尽快出台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法规则,做到有法可依从,且易于遵从。在不增加税收成本情况下,确认在电子商务消费发生地征税。利用现有的税收概念解决或减轻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2)对外国公司在从事网上销售,要求在中国注册,中国购买者的付款必须汇在中国机构或中国财务代理账户上,以此为依据征收增值税(关税)等间接税。 (3)强制执行电子征税系统与网上销售公司的服务连接,与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网上连接。 2、今后几年应采取的对策 远期对策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征管制度加强研究,尽快制订出相应的政策法规,以便对电子贸易进行政策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尽快提高自身化建设,成立专门的技术研究机构,随时研究网络贸易的新特点,采用高科技的稽查手段,加强对电子贸易中偷税、逃税行为的查处。 (1)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2)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一方面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增值税占有很大比重;而另一方面,近年来个人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却与所得税收入的增长不成比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减税冲击。因此,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进一步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3)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其实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行优惠的态度还是一致的。利用初期“优惠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其迅速发展。具体做法是:可规定对电子商务初期不征税,当资产收益达到某一基本水平且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网站开始征收一定比率的销售税(营业税);而其资产价格快速上升到某一高水平,并且能较长期保持稳定发展时,征收较低比率的增值税并实施其他税收优惠,以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出台带来的不利影响,达到鼓励电子商务网络的快速发展、提高网站的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4)建立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要保证税务工作与同步,以适应网络税收要求,同时税务部门要下大力气,培养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成为外语、机技术、税收专业知识“三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网络税收的要求。
: [1]《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陈黛斐,《税务研究》2001第2期 [2]《电子商务》劳帼龄 电子出版社,2003年出 [3]《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吕延杰,北京邮电学院出版社 2003年 [4]《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涉税研究》张济涛,《中国税务报》 [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载《深圳税收参考》200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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