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证书

时间:2021-03-29 16:10:25 保证书 我要投稿

婚前保证书3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保证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有效的保证书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为了让您不再为写保证书头疼,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婚前保证书3篇,欢迎大家分享。

婚前保证书3篇

婚前保证书 篇1

  本人以忠诚之心,在此立此誓言:结婚之前之后,工资奖金全交,剩菜剩饭全包,家务杂活全干,一切以老婆的话为最高宗旨

  遵循两条原则:第一,太太的话都是对的;第二,即使太太错了,按照第一条执行。

  具体实施,详见附件。

  附件一:十大行为

  一、老婆用餐时要随侍一旁,舀汤盛饭,不得有先行用饭之行为。

  二、老婆化妆时要快乐等候,衷心赞美,不得有不耐等候之行为。

  三、老婆穿衣时要帮忙烫衣,提供建议,不得有冷嘲热讽之行为。

  四、老婆洗澡时要量好水温,抓痒擦背,不得有贪图私欲之行为。

  五、老婆上班时要宾士接送,保镖护卫,不得有放心社会之行为。

  六、老婆危险时要奋不顾身,慷慨牺牲,不得有贪生怕死之行为。

  七、老婆很累时要笑脸相迎,按摩捶背,不得有沙文主义之行为。

  八、老婆血拼时要勇于付款,多所鼓励,不得有不情不愿之行为。

  九、老婆上菜时要赞不绝口,多吃几碗,不得有偏食挑菜之行为。

  十、老婆睡觉时要炎夏扇风,寒冬暖被,不得有打呼抢被之行为。

  附件二:三从四得

  老婆出门要跟“从”。

  老婆命令要服“从”。

  老婆讲错要盲“从”。

  老婆化妆要等“得”。

  老婆花钱要舍“得”。

  老婆生气要忍“得”。

  老婆生日要记“得”。

婚前保证书 篇2

  一、结婚后不能冲XX瞪眼珠子,不能大嗓门,如果吵架,不管谁的对错,XX都要首先赔礼道歉;

  二、和XX恋爱后,保证不再爱其他女同志,一辈子只爱XX一个;

  三、和XX结婚后,洗衣做饭,所以家里的脏活累活都要抢着干;

  四、结婚后保证支持XX的工作,下雨送XX上班,天太黑了XXX下班;

  五、结婚后只要XX喜欢的事,保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不说XX不喜欢的话,不做XX不喜欢的事;

  六、保证和XX共同进步,白头偕老,特此证明!

婚前保证书 篇3

  【案情】

  20xx年,李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与同年10月份登记结婚,李某对刘某疼爱有加、倍加呵护,但临近结婚了却仍玩兴不减,责任性不够强,为此刘某要李某在婚前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如果某天李某先提出离婚,则李某婚前的所有财产分一半给刘某。婚后李某经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刘某劝过多次均无效,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增多,经常争吵。20xx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出示了李某的保证书,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关于该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违背民法原则,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认为李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只是对自己的婚前财产作出了一个约定,而对刘某的财产却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这对李某明显不公平,属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保证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类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离婚便是该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双方离婚之前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由于李某写保证书向刘某做出承诺,是为了日后与对方结婚并生活在一起,若离婚则李某与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应可以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故此时该保证书还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对约定的财产不强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证书其实质是书面形式的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有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了众人反对该保证书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种观点中认为的,该保证书的签订对于李某来说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李某有权将其撤销。但实不然,首先李某在写下保证书之前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不写保证书,也可以选择不与刘某结婚,李某明知该保证书的写与不写对他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最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结婚利益而选择了写,却放弃了不写,所以李某是自愿为之的,何来显失公平之谈。其次,保证书上约定财产对半分的前提条件是李某先提出离婚,为此,刘某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可以认定该约定行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张将其撤销。最后,该保证书仅仅是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作出的约定,而并不是对已经赠与的财产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最终予以返还做出的规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该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一致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终将达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自愿、平等原则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体现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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