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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村官考试真题集

我国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两大类
1.1  武警
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 
武警分为三大类,即武警总部直接领导管理的内卫部队、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森林)和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边防、消防、警卫)八大警种。 
武警部队官兵是军人,实行将、校、尉、士官、兵的警衔制度,服装以橄榄绿为主色调。
1.2 人民警察
1.2.1广义的人民警察细分
“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劳改劳教部门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四大类。 
狱警
我国监狱的改革和制度的现代化,是由上海租界汗始的1865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在租界内成立了“领事法庭”,并在厦门路建立了法庭监狱(20世纪初,改建为提篮桥监狱设施精良,时有“东方的巴士底狱”之称),负责英国在华侨民的司法处理和犯人监禁从而把西方先进的司法程序和监狱管理制度引进了中国。
狱卒,在新式的监狱里称为狱警。监狱推行了西方较现代化的管理制度设立了放风、医疗、探视、通信等制度废除了肉刑、饿饭等虐待犯人的惩罚。要求狱警奉公守法、警纪严明、着装整齐、工作有序,使人一见顿生肃穆.我国目前的监狱警察制度非常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警察隶属于司法系统,并非属于公安系统。但着装,公安系统基本一致,仅在胸章,胸章有“司法警察”以示区别。级别,警衔与公安系统一。
武警中的第三类(边防、消防、警卫)是由公安部门管理,所以可列入“公安”范畴。
1.2.2人民警察警衔和等级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服装以藏黑为主色调。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 、总警监、副总警监;
  2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 、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警衔: 
  1 、部级正职:总警监; 
  2 、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 、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 、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 、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 、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 、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 、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 、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 、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1.2.3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 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1.2.4人民警察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
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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