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时间:2022-07-22 10:27:45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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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州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7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入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巯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

  第四条参保(合)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接受《申请表》和上述应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并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黑色)。

  3、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4、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交给参保(合)人员。。

  5、有个人账户的,按当地规定结实个人帐户余额。

  6、终止参保(合)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三)流动就业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五)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合)档案,准确填写《信息表》。并递交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2、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100元以上的划转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个人账户余额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兑现给参保(合)个人。

  3、将凭证第一联(黑色)递交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

  2、根据凭证及《信息表》,及时维护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3、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合)人员或用人单位。

  第五条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后,新就业地个人和单位缴费均从原参保(合)地末次缴费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原参保(合)地末次缴费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由原参保(合)地经办机构负责。

  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可按新就业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障费补缴手续,补缴后视作连续参保;未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按年度缴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后,原参保(合)地当年缴纳的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不予清算,个人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同一统筹年度内再次转入的,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第七条《参保(合)凭证》(附件3)由省级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制订的标准统一印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凭证印制工本费、寄送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保(合)人员收取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费用。

  第八条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录入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或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moh.gov.cn)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和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

  第九条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十条参保(合)人员在我省与外省市之间流动就业,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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