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职工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佛山职工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佛山职工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下列情况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养老保险,下同)待遇的当月1日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没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并满足下列条件的:
1、2013年7月1日前已在佛山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佛山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2013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在佛山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须满足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外,还需在佛山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
(二)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含转出后转回的本市缴费历史),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佛山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2、佛山市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佛山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外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以居民身份参保的年限不计算为职工缴费年限。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未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一起延后缴纳医疗保险费;如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缴费达账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计算标准按办理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时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核定。2016年12月前(含当月)原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2、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医疗保险规定年限的,需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按办理趸缴手续时的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缴纳;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除外),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办理趸缴手续时的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缴纳。从缴费达账的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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