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

时间:2021-01-25 14:25:04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

  政府补贴(Government Grants)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不得重复享受:

  (一)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

  三、补贴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次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且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二)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创业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相关资料于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提交至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二)资料审核。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现场勘查实体公司时需拍摄经营场地照片,网店需检查该公司交易流水记录并截图);

  (三)信息公示。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资金核拨。

  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资料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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