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时间:2022-11-23 00:49:54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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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丹东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丹东独生子女补贴政策1

  根据《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可知:

  第二十一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因病提前退休的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

  (四)从未就业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由区(市)县财政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支付补助费。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

  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市)县财政支付。

  第二十二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由市及区(市)县财政支付;

  (二)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入伍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2014年9月26日前,独生子女超过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2014年9月起继续发放至十八周岁。

  第二十四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照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十元,资金来源由退休金发放渠道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三)属于城镇居民的,从未就业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或者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由区(市)县财政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四)属于农村居民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终生未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费用纳入企业工资管理,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十六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且均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六十周岁后,由市及区(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九百六十元的奖励扶助。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且均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现无存活子女的夫妻,女满四十九周岁的,给予夫妻每人一次性抚慰金五千元,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四千八百元扶助金;赠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因病住院可得到每人每天不低于一百五十元护工补贴,每年最多可以享受九十天。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满四十九周岁的,给予夫妻每人每年不低于三千六百元扶助金;赠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因病住院可得到每人每天不低于一百五十元的护工补贴,每年最多可以享受九十天。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有再生育能力和意愿的夫妻,提供再生育咨询、免费孕前检查、取出宫内节育器等服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再生育的,给予一次性扶助金五千元。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前款规定所需经费,由市及区(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自生育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有关待遇,已享受的不需退回。

  丹东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政策发展

  32年不变

  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这一奖励政策,成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记忆。但是,32年来很多省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形同虚设

  我国不少地方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都适当增加了独生子女费的奖励标准,但大都是从每月5元增加至10元,或将享受奖励的年限从“到独生子女14岁止”提高到16岁或18岁。

  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姜全保说,独生子女费曾给生活带来不小的改善,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至今只具有象征意义,已经失去了当初政策制定时引导群众少生优生的实际意义,这项政策对当前年轻人的影响已经微乎其微了。

  建议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曾建议提高独生子女费。莫言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确实有效缓解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的压力,也促进了经济发展,为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贡献,独生子女家庭的确应该提高待遇、给予照顾。

  陕西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刘天奇表示,和上世纪80年代初相比,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已经上涨了几十倍,而独生子女费的提高速度显然太慢。以当前的消费水平,将这项奖励费用提高到约占平均工资的10%左右较为合理,而且应该建立定期增长机制,实现与工资增长水平的同步增长。

  提高奖励

  海南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大幅提高了独生子女费,明确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据了解,全国多地也正拟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度提高此项奖励。

  江苏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江苏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一百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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