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社保缴纳比例是多少

时间:2022-08-01 15:13:29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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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社保缴纳比例是多少

  常州社保缴费分为企业和个人两种,其中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保,只有常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才能自行缴纳社保。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州市社保缴纳比例是多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常州市社保缴纳比例是多少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24%,其中单位16%,个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为20%,其中雇主12%,雇员8%)。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9.5%,其中单位7.5%,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10%。

  失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1%,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月基数:

  养老保险月基数第一档16842元、第二档7216元、第三档4329元、第四档3368元

  医疗保险月基数3368元,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月基数:4533元

  企业合规补缴201907—202006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月基数5614元。

  缴费流程

  1、委托银行收款。

  与开户银行签订借记合同、授权书—征缴中心办理银行托收业务。

  2、单位自缴。

  查询当月应交数据转账至社保费账户。

  3、人社局网站自助服务大厅。

  缴费地址

  省、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及社保障局办理;

  区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区级机构参保

  缴费流程:

  1、用人单位通过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当月本单位的个人应缴账,确认无误后申报单位工资总额。

  注:若对个人应缴账存有异议,可通过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删除当月个人应缴账,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用人单位调整人数、申请重新生成个人应缴账,待正确后申报工资总额。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生成单位缴费台账发往地税部门扣缴。

  3、用人单位申报确认本月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金额后,由地税部门根据协议规定按期扣款。

  注:用人单位也可到各区办事处申请删除、生成个人应缴账,申报工资总额。

  此外,从2019年7月1日起,常州市提高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费补助计发标准。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费补助计发标准为1813元,较上一计发区间增长135元。

  拓展阅读

  社保缴纳将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遇到以下这六种情况,你可以理直气壮说“不”!

  1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4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5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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