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就业补贴怎么申请

时间:2021-11-22 15:03:51 就业补贴 我要投稿

青海省就业补贴怎么申请

  补贴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海省就业补贴怎么申请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青海省就业补贴怎么申请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以及2019、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3、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就业扶持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企业依法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申报程序: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向所在地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需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填报《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附毕业证书复印件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报补贴年度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原始凭证(增减人员明细表)、上年和申请补贴年度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等资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

  申报程序: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申请社保补贴的,按照《关于做好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75号)规定,由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缴费凭证、基本医疗缴费凭证、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县(区)人社局和农牧局共同审核确认后转县(区)财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由县(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补贴标准: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程序:单位按月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报社保补贴时,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报表》,并附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表、缴纳社保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资料,报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实行县(区)、市(州)、省逐级审核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公益性岗位补贴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

  补贴标准:2011年以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由省财政承担70%,州县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30%;2011年以后经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财政承担50%、州县(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50%。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中含社会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只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一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自行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

  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按季或按年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同“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相关程序。

  5.见习补贴: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申报程序:见习基地应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领见习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审批表》、见习基地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6.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人员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见习补贴”项目中列支。

  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申领表》,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程序执行。

  见习基地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以及创业人员已享受岗位开发奖励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7.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及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包括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的创业者。高校学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在校期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未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标准:一年以上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其中,培训一至两年的,给予一年补贴,三年及以上的给予两年补贴。一年以内短期培训按省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培训课时和标准补贴。补贴按以下规定测算: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明,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全额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的,按70%给予补贴。一年以上培训,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按实际参训人数全额兑付当年补贴,培训的最后年度补贴额按上述比例和要求测算。

  新开发“创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照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其中,参加一年期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参加一年期以内短期技能培训的,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800元补贴。三江源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同名目的补贴。

  申领程序:培训补贴申领采取委托培训机构及企业申领和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两种方式。各市州、县(区)负责所属区域内城乡未就业劳动力短期就业培训,以及所属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的核报;省级负责一年期以上培训,省属、中央驻青企业、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高校学生培训,以及省级重点培训项目和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补贴的核报。

  培训机构(企业)按培训管理职责,向县(区)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培训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相关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各地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费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的,由代领机构负责将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发放给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个人账户转账,或者由学员当场签收的办法,转账凭据或者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

  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在培训开始后,一般先预付不超过70%的培训补贴,培训完成后,再核付剩余补贴。也可以根据机构申领意见,不先期预付,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创业培训和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各类企业新招人员委托其它机构开展培训的,可根据企业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委托承担培训的机构。

  西宁经济开发区企业新招人员培训,由所在小园区管委会、西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海东工业园区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由企业所在小园区管委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市人社部门审核,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企业新招人员培训可由管委会与海西州人社部门协议,按照海西州所属企业或者海东工业园区企业申领培训补贴的程序办理。

  申请鉴定补贴提供的资料。(1)《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2)《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3)培训券、(4)职业资格证明(法定准入工种凭准入资格证即可。其他国家设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种,凭职业资格证或者专项能力证,国家未设立技能等级和专项能力鉴定的工种,由人社部门核准,不再提供该项证明)、(5)培训合格证复印件、(6)就业证明(企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形式就业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劳务协议、承包合同、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外出务工就业证明之一即可)。

  其中,机构申请先期预付培训补贴,或者一年期以上培训按培训年度申领补贴,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只需提供以上(1)、(2)项资料。申请“创办你的企业”(SYB)第一、第二阶段培训补贴只需提供以上(1)、(2)、(5)项资料。个人垫付学费自选培训机构的,要补充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收费票据。申领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的,要补充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范围、申请程序与培训补贴范围、申请程序相同。鉴定补贴按实际参加鉴定人员兑付,在鉴定结束后一次申领。

  补贴标准:按照我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明确的职业(工种),统一按照职业资格初级(包括国家准入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补贴100元、中级补贴180元、高级补贴260元、技师补贴320元、高级技师补贴400元执行。

  申请鉴定补贴提供的资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鉴定券,鉴定人员合格人员名册。鉴定合格的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准入资格证、专项能力证)复印件。

  9.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就业服务或人才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免费服务,推荐实现就业的,可向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补贴标准: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其他失业人员就业,按减半标准执行。

  申报程序:职介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推荐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求职登记证明(需要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毕业证复印件、退役军人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介机构银行账户。

  10.劳务经纪人补贴。对取得由人社部门颁发《劳务经纪人证书》的劳务经纪人,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并在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组织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

  申报程序:劳务经纪人填报《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表》,附外出务工备案、带领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村委会证明、转移就业1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劳务经纪人银行账户。

  11.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补助。就业专项活动包括: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金秋采棉、海西采摘枸杞、高校毕业生招聘周和服务月、职业指导进校园、校园招聘和创业指导服务等活动,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市(州)、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省级补助资金随省级预拨就业专项资金下达各地。

  12.求职创业补贴。对各高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审查公示后,报省人社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13.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生活补贴:根据《关于做好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75号)规定,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创办领办的,执行本政策。申报程序同“申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社保补贴申报程序”。

  14.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对乡镇一线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条件要求方面,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15.基层特定岗位: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政府技术雇员制先行试点,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扶贫、文化体育、农牧业技术推广、社会救助、城乡社区、法律援助和信息技术等工作。

  16.鼓励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西部计划”、“青南计划”、“基层青年专项”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员服务期内享受生活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交通费补贴、体检费、计算工龄等相关政策,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基层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期内参照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职称评审认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17.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优惠政策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中,每年安排10%的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

  18.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以上,且不受专业和开考比例限制(特殊职位岗位除外)。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年度考录招聘计划时,结合本地实际,可安排一定比例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市(州)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县(市、区)、乡(镇)两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总量内,可拿出一定数量的空编,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

  19.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青海辖区的省、市(州)、县所属国有企业(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央驻青且有招聘高校毕业生权限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均需按照用人管理权限,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设立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发布专区,由信息公开、实名投诉、违规通报、企业列表等四个板块组成,采用二级链接方式,公开发布辖区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信息。

  二、创业扶持政策

  20.首次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首次创业补贴申领表》,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无需此证)、营业执照、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外省户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21.创业一次性奖励:城乡劳动者凡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奖励标准: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申报程序:创业者个人填写《创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纳税或相关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享受一次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

  2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创业者,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招录人数的确定要与新开发的岗位数一致)。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资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23.创业孵化基地奖补:为扶持各市、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高校创业园建设,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并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申报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申报运营补贴,应填报《新建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一次性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并附入驻企业的租房合同、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报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孵化基地(创业园)银行账户。

  24.支持打造劳务品牌:打造培育省级优秀劳务品牌,并进行扶持和推广。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品牌推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专业服务平台进行(如: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专业策划团队等)。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免费享受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申报程序:省级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务品牌认定工作。品牌推广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执行。从业人员在岗培训参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相关程序进行。

  25.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6.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27.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放贷效应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以补充扩大其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补充额度综合考虑各地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增贷款规模、担保放贷倍数、扶持创业项目数、新增就业人数及贷款坏账损失率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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