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材料

时间:2024-10-28 04:02:46 户口

绵阳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材料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绵阳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材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绵阳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材料

  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上网下载)

  2、退伍(复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提供);(原件)

  6、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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