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非直系亲属共有房产落户办理条件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人们自由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相互交往更加频繁,户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下面是小编分享的福州非直系亲属共有房产落户办理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办理条件
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该人直系亲属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人必须声明放弃
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
注:
①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地址未搬出的,经动员无效的情况下,将原户中人员户口迁入街、乡(镇)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后,新产权人可按购房落户条件迁入。
②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不能单独按购房条件迁入。
办理材料
1.放弃声明书(双方到场)
2.《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
3.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身份证》
5.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
6.《结婚证》(未婚可不提供)。
办理流程
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地迁出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办理时间: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
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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