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落户福州县城区和建制镇办理条件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下面是小编分享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福州县城区和建制镇办理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条件
在福州市市辖区之外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工作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视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产权(自建住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其中:落户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还需提供:无房证明、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的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凭证)、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的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凭证)、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经大使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之一)。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拟落户地派出所
注意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
(1)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
(2)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就业单位名下住房(落户人数按单位产权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一人)。
2、“无房证明”指:近一个月内由落户地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的无其他住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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